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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日,高淳县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举行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撤消缓刑收监执行听证会,并当庭作出了对李某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收监执行的决定。这是自《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出台后,高淳县首例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撤消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李某系高淳县淳溪镇人,200710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17日,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20071228日,李某在高淳县淳城街道接受社区矫正。李某在矫正期间,不认真吸取教训,仍不思悔改,又超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经营香烟。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高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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