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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公告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2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公告》(第75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南京考区统一实行网上(含港澳、台湾居民)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时段:

    网上预报名时段:2008年 6月1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先在上述时限内登陆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按要求进行网上如实填报。

    现场确认时段:2008年7月10日至7月20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双休日照常办理)。

    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网报号,按网上预约日期、时间到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玄武区成贤街 118号南京市科学会堂5号门二楼报名大厅)办理现场审验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司法部公告报名条件的下列人员均可在我市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一)凡户籍在我市的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市的人员,可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在我市报名;

    (三)在内地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在我市有居所地的,可以报名;

    (四)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可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在我市报名。

    三、报名材料   

    现场审验时,报名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公告》(第75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2、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报名人员须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4、本人通信地址。

    四、交费、发放准考证

    (一)经审验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缴纳报名考试费260元,并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

    (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于8月22日至9月10日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共同构成准予考试的有效凭证。

    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8月25日至29日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现场申请领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报名人员应尽可能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办理现场审验手续;

    (二)现场确认时,须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代理;

    (三)报名人员须按网上预约时间进行现场审验,否则不予受理;

    (四)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具体事项按司法部《公告》(第75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五)本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六)有关此次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时间、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成绩发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等均以司法部第75号公告为准。

    六、网上查询和咨询电话

    南京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njsfj.gov.cn

    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025-83226021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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