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市场经营人员维权意识 促进合法经营
下关区司法局 周仲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的频繁程度越来越高,纠纷的发生也越来越多。为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何正确维权已经成为每个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对于一个经营者来说,增强维权意识,促进合法经营是发展壮大其经营事业的一个必要条件。以下从三个方面探索如何增强市场经营人员维权意识,促进合法经营。 一、谨慎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相较于商业风险来说,法律风险更为可控。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应尽哪些义务,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了解各种救济的途径与方式。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各种时效的规定、法定程序以及向有关部门举报途径等,造成在受到侵害时由于没有及时采取维权措施而导致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情况经常发生。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有法律意识,善于控制法律风险,明白什么样的情形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样的情形是法律所允许的,自己享有哪些权益,坚决不做违法经营的事情。无论是在买卖、借贷、租赁、用工还是承包经营等等行为的过程中,要依法经营,合法维权,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善于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尽量避免经营过程不至于因为不懂法而遭受损失,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 二、提高法律意识,善于收集保存证据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武器对抗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了。但是,也有不少人因诉讼过程中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未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的支撑。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要打赢官司,就必须懂得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特殊情况,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既要提供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证据,同时还要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 当事人应该注意收集保存证据的范围包括哪些呢?首先,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对于很多项目而言,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一个合同的履行往往存在一个过程,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但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恰当地作出补充或者修改。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甚至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都需要甄别、管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能发挥证据效力。其次,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另外还不能忘记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等。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做到:首先收集证据要合法。法律从程序的公正性、权威性、统一性出发,严格禁止违法收集证据或在诉讼中使用那些违法收集得来的证据。其次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即证据与证据之间应有某种客观的联系,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除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要有旁证的支持。第三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即对于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如司法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必须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单位去鉴定。第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要求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首先是提供证人。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其次是提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 三、正确维权,合法用工 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应对雇工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两种:首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对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所讲的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对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经营者在用工过程中应谨慎合理用工,一旦雇员在雇佣活动中侵权或者受到侵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的经营者没有注意到这点,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往往冲动的号召工人与他人发生斗殴事件,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以下两个案例说明了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的重要性。 案例一: 原告任某系蔬菜供应商,被告张某是南京某茶餐厅的老板,原告长期给被告的茶餐厅供应蔬菜,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仅仅口头约定货款一月一清。2008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的货款117549元,被告对于原告任某向被告供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认为2007年9月之前的货款已结清,此后,被告又支付了20000元货款。另外,在原告提供的供货单据中,有一部分单据上的签字人员不是被告的员工,因此被告要求对所欠货款数额重新确认。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任某为被告张某经营的茶餐厅供应蔬菜,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并无书面合同。根据销货清单可以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双方发生的货款总额为117549元,并根据法院对被告的谈话笔录以及被告雇佣员工的证言,可认定销货清单上签字的人员均是被告雇佣的员工。另外,法院查明,原告曾经向被告借款20000万元,因双方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可以认定该笔借款是被告对货款的部分支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97549元。至此,此案画上了句号。在这个案子中,如果双方能够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供货、付款的方式以及时间等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这样纠纷就可以避免,正是因为原被告之间对于双方购买蔬菜的行为仅仅是口头上的协议,才出现原告主张货款,被告认为自己已经部分支付的情形出现。 案例二:被告胡某系下关区白云亭市场蔬菜经营户。2008年1月6日凌晨,因琐事和购买蔬菜的被害人龚某发生纠纷,胡某用右拳打了被害人龚某面部一拳,致其仰面摔倒,后脑着地受伤昏迷,当天胡某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龚某的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经济损失950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三年。被告胡某因一时情绪激动动手打了买菜的龚某,造成龚某重伤,如果说胡某能够较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妥善解决纠纷,不至于落到赔钱又负刑事责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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