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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与改进



浦口司法局 陈宪法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法工作,优化法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相继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组建了工作队伍,规范了制度建设。目前泰山街道司法所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共135人次,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以及台帐制度等也相继建立健全,接受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大多都能遵守矫正规定,有部分人员主动从业、创业,积极融入社会,社区矫正效果良好,矫正工作在摸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阻碍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感到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健全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好多被动。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只有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权,却没有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监控状态,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还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民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一些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犯在接受前监管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这些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司法行政部门在执行矫正中缺少强有力的处罚手段,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专业人员参与较少,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一是从我区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组织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同时,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二是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司法所只有几名正式工作人员,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

 四、台帐重复过多。目前,每个矫正对象的台帐有十多种,其中至少有4-5种台帐内容重复,矫正工作人员需投入大量精力填写,做实际帮教工作的时间被占用了。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机制不配套,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应该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畅通渠道,加强协作。一是协调区法院强化告知意识。现在执行的判缓征求司法所意见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因为法院的判决是依法做出的,不能根据社区的要求随意改变判决。因此,强化法院的告知意识更为可行,即法院在宣读判决后,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也进行宣读,这样有利于树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的权威,还能强化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二是协调区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在法院设立专门协调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刑庭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以及矫正工作其它事务。三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二、改进矫正方法,树立矫正权威。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惩措施,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诫,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二是本地区内也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建议在本区内也落实委托管理,这样虽然增加了区司法局的台帐工作量,但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社区矫正队伍。

    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社区矫正队伍。

    总之,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我们将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不断总结创新,探索新思路,帮助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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