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调处医患纠纷的情况和具体做法
高淳县司法局 王建岭
一、近年来全县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所谓医患纠纷实质上是指由于病员及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我县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2002年9月至2004年,发生56起;2005年发生39起;2006年发生46起;2007年发生50起,2008年截止9月份共发生26起。我们对2005年以来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分析,在161起纠纷中,只有4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2.4%,其中仅1例(占0.25%)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绝大多数为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有过失的医疗纠纷仅为1起)。今年全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各级人民调委会受理重大医患纠纷26起,其中死亡纠纷3起,调解成功13起,6起引导进入医学鉴定和诉讼程序,赔付金额61.19万元。 医患纠纷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患者死亡,对当事人、社会影响大。因病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人命关天,对病人家属身心打击大,对医院社会负面影响大,对调解员调解处理的难度更大。二是纠纷发生快、涉及人数多、起因复杂、处理难度大。在调解的8起医患纠纷中,每起纠纷开始参与人数都在数百人左右,而且往往涉及到安徽当涂、宣州、郎溪的病人,调解处理难度大。三是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定性较难,且调处时参照的法律条文不一样,调处的结果(赔偿金额数字上)差距太大,当事人不到一定程度不会轻易接受。四是长期以来,群众对医疗单位的不信任造成调处这类纠纷压力增大,事发后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使之难度增加。五是有些纠纷有专业医闹人员参与,使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纠纷性质产生的变化。 二、我县医患纠纷的基本成因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我县的医患纠纷含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绝大部分属于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一是医院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为首诊负责制、巡视病房制、医师交接班制不落实,医师对疾病的初步诊断经验及疾病预后估计不足,不能及时向患方通报病人的重大病情变化。二是医务人员医技水平较低,责任性不强。医生在手术或换药过程中,将敷料遗留在患者肢内,导致患者的终身残疾。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差,询问病史不详细,缺乏消炎镇痛类药物能诱发消化道溃疡的药理知识,用多种大量相同功效的中草药给病人同时服用,可能致病人发生消化道溃疡导致大出血。三是医患双方交流沟通及医生考虑病情不全面,医患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医方知情告知不到位引发纠纷,病人抱怨医方辅助检查项目不全引起的纠纷等。 (二)病人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病人或其家属为了达到索要钱财等私欲无理取闹;病人方面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有可能导致病情加重、恶化,甚至出现死亡;病人方面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手术后并发症等不理解,认为医护人员失职,要求医疗单位担责,因而导致医疗纠纷。 (三)其他原因 其他方面的原因促成或导致的非医疗过失纠纷。如去年7月,我县一农妇致癌症在家已死亡,其家属于当天将死者送至某院“诊治”,将责任转嫁给医院,使该院无法正常运行达3个多小时,医院陷于被动而形成医疗纠纷。 三、我县调解医患纠纷的具体做法 我县与苏皖两省五县(市区)交界,接边地区有不同的情况,干群整体素质、工作方法也不尽相同。长期以来,我县始终把妥善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作为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创建平安高淳的重要举措,真正把对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医学科学进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人权保障与医学科学发展共赢。我们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是:把握法律法规依据,坚持一个原则(医患共赢),强化一个保障(组织网络),做到法情统一,管用有效,达到一个目标(社会稳定和医患双方满意)。总之,一句话,那就是在调解医患纠纷中,紧紧把握法律法规依据,而又不拘泥于法条的框框,针对个案,找到人身损害赔偿和《条例》规定赔偿的最佳结合点,做到法情统一,管用有效,从而解决矛盾纷争,达到医患关系和谐。 (一)强化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县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与县人民调委会医患纠纷调解小组合署,由县人民调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县卫生、公安、司法、劳动、民政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法律咨询、鉴定外联、纠纷调解和安全保卫四个小组,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同时,在重大医患纠纷的具体处置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教育疏导和防止激化原则,坚持依法果断处置原则。 (二)准确把握依据原则。 在调处工作中,我们坚持比较科学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实现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双赢和公平居正的原则。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南京市卫生局、公安局《南京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规定》、高淳县人民政府转发县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答记者问等。 (三)当好第三方,练就高素质。 县医患纠纷调解小组和调解员不属于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是第三方,充当中间人、“纠纷调停人”的居中作用。这一种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角色,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调解决定等,才能使医患双方信服和接受。因此,当好医患双方信任的中间人极为重要。首先,要讲调解工作策略。调处医患纠纷的调解员要做到“心中有是非,而不论是非”,这既是基本素质,也是工作策略。在查清事实,照确是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民间习俗,居中公开调解。调解不成,引导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向法院诉讼。调解成功,医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确保该协议书达到案结事了的“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其次,要知法,懂法。作为一名调解员,除要有很高的个人素质和调解技巧外,同时要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既要适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又要根据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第三,要有海纳百川胸襟。医患纠纷出现后,医患双方往往是各执一词,情绪激动,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人民调解员介入后,往往双方都不理解,对调解人员进行攻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此时,调解员一定要忍得住气,受得了冤,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利用调解技巧做双方工作。 (四)方法上做到法情统一,效果上达到管用有效。 我们坚持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为依据,做到依法而不“唯法”,调处过程与调处结果并重而更重结果,把依法与重情有机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与情义无价相统一。在具体的调处过程中,一接到医患纠纷报告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残留输液、病历等物证进行封存,指导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动员死者家属将尸体移至规定地点存放;公安机关派出一定警力,维持医疗机构秩序,对有意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医闹、死者亲属进行制止和调查取证;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为医患双方协商提供一定的依据。与此同时,人民调解组织及时介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医患双方在法律道德框架内进行协商。一旦协商一致,由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在此基础上,针对特殊的个案,我们还采取特殊的办法解决。有解决后顾之忧法:例如:在我们处理的医患纠纷中,有两家在患者死亡后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我们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镇村,对死者家属落实了低保待遇,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一次性打包法:例如:在最近处理的一起医患纠纷中,第三天死者家属要求,村卫生室先拿出医疗事故的赔偿金进行赔偿,办完后事后再进诉讼。但村卫生室不同意,只能拿出一部分钱并且是一次性解决。我们分析,此方案应该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法律途径,但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一旦某一方的期望达不到,势必还将发生涉法或再一次纠纷。经过9天的工作,最终双方同意了我们的调解意见,避免了再次发生纠纷的可能。 四、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几个难以克服的问题 1、医患纠纷尤其是有病人死亡的重大纠纷一旦发生,医患双方各执一词,表现在:医疗机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坚持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患者或患者家属认为人已经死了,不愿或不相信医疗鉴定,以人死了为要挟,漫天要价、高额赔偿,坚持不走法律程序。 2、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差较大,经济利益促使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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