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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侵权公证呈现新的增长点

 


2008-5-7

 

今年以来,建邺区公证处贴近社会需求,积极开拓证源,介入音像制品等侵权行为,公证业务有了明显增长,办证数较去年同期增长30%

他们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针对当前演唱会、商场背景音乐中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行为,根据2002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到演唱现场、商场,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对侵权行为予以固定,制作详细工作记录,刻录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强化了公证书效力。(建邺区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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