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公 协 简 报 2007年第9期
南京市公证员协会秘书处编 2007年7月5日
市公协举办公证运用电子签名研讨会 近日,市公协邀请部分法官、律师和公证员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我市公证办证系统运用电子签名等问题,对全市推广运用公证信息系统及今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意见。 为开好这次座谈会,市公协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业务指导委员会,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并形成了书面的调研报告。会上,公证员代表结合我市公证信息系统运用电子签名、公证信息系统能否运用电子签名、公证信息系统运用电子签名需要完善的地方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法官、律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认为,公证信息系统作为公证机构内部使用的办证软件,也是提高办证质量与效率,实现办公自动化,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精神,只要公证信息系统在设计上能遵循公证法及有关公证程序规则,运用电子签名不存在法律障碍。 会议认为:公证系统运用电子签名属于《电子签名法》的范围。主要依据:一是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符合《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二是《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4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公证运用电子签名;三是从《电子签名法》第35条看,电子签名目前主要集中在商务活动中,但立法本意应该包括应用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公证电子签名的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