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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法规、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负责具体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的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以及外国(境外)在我市设立的律师机构。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工作。

  (八)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南京考区考务工作和承担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十)归口管理南京市法学会、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市公证员协会、南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南京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南京市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负责承办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三)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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