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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假维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南京三维律师事务所 薛济民

    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作为司法部和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全国范围内首批确定的24家法律服务联系点之一,下面,根据我所近年来打假维权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谈一些看法和体会,以从不同的角度加强企业及消费者打假维权的力度,探索一条符合当前客观实际的企业及消费者打假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假冒伪劣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公室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已连续多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量超过投诉总量的80%,其后果已经对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当前,假冒伪劣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无论商品大小,技术含量高低,还是日用生活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只要有利可图,就有人或组织无视法律所禁,大肆造假售假,真可谓无所不能其假;二是区域性、集团性的大规模地制假售假问题越来越突出,无论企业采取多么先进的技术或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也难抵御假冒之苦,制假村、制假乡、甚至制假县多由此而产生,不仅规模较大,而且联系广泛;三是有些地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打假公务的事件时有发生。

 
    产品质量的低劣,严重干扰了中央关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长的重大决策的实施。因为质量差的产品是一种无效供给或低效供给,必然导致供给严重过剩,使得一些企业因需求不足而半开工或全部停产,造成了企业效益低下,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引发下岗或失业人员增加,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产品质量差,市场竞争力不强,背离了我国对外贸易中“以质取胜”的原则,直接影响到出口的增加,损害我国商业信誉和我国的国际形象;产品质量差,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使老百姓购物缺乏安全感,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还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既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又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投资环境的要求。


    二、传统打假方式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通过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D?D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来进行。采取的打击措施通常为查封、没收制假生产设备,查封、销毁假冒伪劣产品,对制假售假者课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同时,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制假售假行为规定为犯罪,力图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来遏制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这些措施,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的制约,使得打假工作还存在一些遗憾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由于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地制假售假问题越来越突出,有些地方、部门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打假任务;更有甚者,一些腐败分子与制假售假者勾结在一起,给打假工作制造重重障碍;同时,制假售假行为的手段也越来越隐密狡猾。而打假队伍在人员数量、经费和打假设施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客观现实的需求。因此,有的制假售假行为尚不能被及时发现;有的制假售假行为因检测设施和手段跟不上而未能或未及时受到查处等等。


    另一方面,不少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着眼点主要是遏制该行为,通过减少或根除制假售假行为达到维护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对于已经出现并在市场上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有关企业及消费者所造成损害的处理,则并非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这就形成了打假维权衔接上的断裂。而有些企业及消费者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总是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服务的支持,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三、律师在打假工作中的作用及其意义


    打假维权,一方面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另一方面则是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二者应当紧密衔接。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如何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利用自己所掌握和熟谙的法律知识与技巧,积极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各种最便捷最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有关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缺憾,在当前显得十分重要。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1、向企业提供质量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企业对保护自身权益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就是向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及全体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知识,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反不当竞争法等,提高企业领导层及全体员工主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意识。


    2、为企业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法律意见。企业产品特别是知名产品要维护其良好的声誉,必须始终如一的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制定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企业通过有关的质量认证,特别是帮助企业拟订或审查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合同,确保企业从原料采购到售后服务每个环节的质量。


    3、提供保护名牌、预防假冒的具体法律意见。假冒名牌往往是通过冒用厂名厂址、假冒商标、商品包装以及仿制外观等方法,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来实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因此,律师可以根据假冒名牌的实现手段,为企业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包括:


    (1)注册防御性商标,以取得较大范围的商标保护权;


    (2)为企业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外观设计、产品包装、识别标识等申请专利提供法律服务,以便企业及时取得新产品或新设计的专利权,确保该新产品或新设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3)帮助企业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对于有关委托或协作设计的新产品、新技术或新作品的合同,应建议企业约定新产品或新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及新作品的著作权;


    (4)帮助企业制定与完善保密制度,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散布或被他人使用,建议并帮助企业与处于重要的技术或销售岗位的职工签订竞业避止的协议,有效地阻止企业的技术流失或销售人员坠入制假售假的队伍。


    (二)代理当事人就自己的产品,特别是知名产品被侵权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有关国家机关作出投诉或举报。这样做可以填补有关国家机关人力、经费等不足的空白点,使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及时地受到查处。

 
    (三)代理被侵权人在制假售假行为人受到行政制裁后,就其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这一点在当前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少被侵权人在自己产品的被侵权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后,即告罢休。事实上,这一状况一方面反映了有关企业对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使侵权行为规避了除行政制裁以外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不利于对侵权行为的彻底根治。因此,律师完全有必要也应当通过相应的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遏制制假售假的侵权行为。

 
    (四)代理作为消费者的当事人向制假售假者提出索赔。根据消费者消费的产品性质,我们可以将其划分成两类: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和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对于前者,律师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向制售假冒生产资料者予以索赔。对于后者,律师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协助消费者进行投诉、索赔。


    总之,无论是作为消费者的企业还是公民,均应充分认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借助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支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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