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 切实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高淳县司法局 王建岭 李建平 邢顺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认真做好我县的农民工维权工作,从今年2月份开始,我们对我县农民工维权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县农民工维权工作现状 我县也和全国各地一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并成立了由县领导任组长、职能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维权领导协作小组。在农民工维权领导协作小组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针对加工制造类企业特别是服装加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这类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并有效遏制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2、针对建筑类企业,我县几个一级资质企业在建工局的督促下,都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如市六建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上,从2006年起,除了向市建工局交纳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75万元外,还建立了信息网络,与市范围内的投诉单位加强了网络信息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中标后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对工资发放每月进行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等有效措施,初步解决了农民工工资的大量拖欠问题。 3、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县、镇、村三级调委会对农民工发生的工资、工伤纠纷,及时开展调解,2004年―2006年共调处该类纠纷180多起;二是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大了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力度,对农民工的工资、工伤等维权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援助,2004年―2006年共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1200多人次,为200多人提供了优质法律援助,涉及金额共计180多万元; 4、县法院、仲裁部门为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农民工维权诉讼费用的门槛标准,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我县虽采取了各种积极预防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很多问题,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仍时有发生,如殴打企业负责人、围阻企业大门等等,对建立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县农民工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县经济和产业的迅速发展,农民工数量与日俱增。现阶段,我县大约有8万多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加工制造、交通运输、养殖、服务等行业,由于农民工数量之多,农民工问题也日益增加,特别是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农民工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 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内容就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而形成的协议。据调查,我县加工制造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只有5%,且内容也极不规范;建筑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1%;其他如水运、养殖、服务等行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也很少。用人单位或雇主之所以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认为合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签不签无所谓;另一方面则想逃避因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如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少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欠缺,抱着择业自由、进出方便等想法,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2、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而目前大部分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据调查,建筑类企业100%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每月发200-500元生活费的占90%,发500-800元生活费的不到10%,还有极少数连生活费都不按月发放;加工制造类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不到3%,绝大部分企业都只发放生活费;水运、养殖、服务等行业,除了水运稍好一些,其余也不例外。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且成了企业约束劳动者进出自由的重要手段和理由。 3、不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也是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之一。据调查,在加工制造企业中,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到5%,在建筑类企业中,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到1%,其他行业也是寥寥无几。企业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一方面是为了省钱,另一方面也想避免因交保险后产生的麻烦。 4、劳动时间严重超标。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为8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而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企业和加工制造企业都以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被延长、休息时间被剥夺。据调查,建筑企业每天的劳动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加工制造企业,特别是服装加工企业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2小时以上,有的为了赶时间,阶段性的劳动时间达14小时以上,更有甚者还超过16小时。劳动时间之长、劳动强度之大,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农民工遭侵权后维权困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一是劳动合同。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因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上就非常困难;二是工伤赔偿。有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赔偿费用过高,又没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雇主因承受不起巨额赔偿放任不管而造成农民工维权困难;三是业主或雇主因欠薪或将农民工工资?宰咛右莶还椋?有的虽通过诉讼途径,但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无法执行,有的甚至干脆放弃权利。 三、造成农民工问题的原因 1、文化程度偏低。农民工由农民转化而来,他们的文化程度都不高。据调查,文化程度小学以下的约占15%,初中约占65%,高中及以上的约占20%,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低下,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不足,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后,往往束手无策。 2、法律意识欠缺。虽然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对人身安全的防范措施有所看重,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也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反而限制了自己的自由,一旦侵权事件发生,往往缺乏维权依据。 3、维权意识淡薄。农民工因受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的影响,当侵权事件发生后,虽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在实际解决的过程中因这样那样的问题,真正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并不多,反而采取过激行为解决或放弃权益及部分放弃权益了事的较多。 4、职能部门发挥的作用不明显。造成农民工问题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的招工、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方面予以实施有效监督的力度不大,以致于用人单位一味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障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必须同步跟上。而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以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及省、市有关部门配套的法规、规章,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上、可操作性上也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人身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已不能满足妥善处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四、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几点建议 根据现阶段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造成问题的原因,从我县实际出发,就如何加大我县农民工维权力度,切实为农民工维权依法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机制 农民工维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工作部门,它需要法院、公安、司法、劳动、工商、建委、建工、教育、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农民工维权氛围。我县农民工维权领导协作小组应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监督检查,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职能工作部门应以县农民工维权领导协作小组为中心,认真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法院应进一步降低农民工维权的门槛,简化农民工维权程序,加大农民工维权的执行力度。公安部门应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严厉打击欠薪逃逸违法犯罪行为,对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等行为造成农民工人身损害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应加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突出人民调解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法律援助中心应认真做好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工作,对农民工的工资、工伤等问题的维权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劳动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定期不定期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检查企业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及与之对应的劳动合同,这三个方面统一不起来的企业一律不予年检。总工会应积极督促企业按《工会法》要求组建企业工会,用工会组织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他部门也必须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发挥作用。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农民工维权的综合优势和力度,才能达到农民工维权预期的效果。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1、严格监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要求企业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工资发放保证金。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拖欠工资情况申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工资,预防和减少企业业主欠薪逃逸恶性事件的再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报酬权。 3、严厉查处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扣减或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累犯者,给予包括停业整顿、工商行政机关不予年检等制裁措施。从政策和制度上强化对农民工侵权、违规违法者的制约手段,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单位和服装加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三)、着力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要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必须从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抓起。因此,着力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对预防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实现显得十分重要。要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必须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要整合劳动、教育、社区等企业培训资源,建立农民工技能培训体系,以农民工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法律知识培训为重点,通过有效整合、利用各种科技教育、职业技能、法律知识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基地的作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 2、加大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内容融入到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课程中,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手册,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意识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农民工维权的关注程度,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要建立以公共就业服务为主体、市场中介就业服务为补充,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教育培训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和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确保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依法享有劳动者权利的实现。 1、将劳动部门的职业中介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和农民工录用备案制度,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分工与协作的措施,更好地规范劳动力市场。 2、按照职业中介许可设立条件,严格设立职业中介的审批,大力发展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制定职业中介行业运行诚实信用标准,适时在全行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并将信用等级评估纳入职业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度中。 3、农民工问题较为突出的建筑领域,要重点规范建筑业的劳务用工制度,大力扶持劳务公司的发展,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务分包市场,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推进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市场的科学分流与协调发展。 (五)、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 1、劳动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的工资、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件,先立案审理,使案件快速进入仲裁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工伤等问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待案件审结后,视情况免交或减交仲裁费用。 2、法院要简化诉讼程序,构筑速裁制度。对农民工维权的诉讼案件要全部缓交诉讼费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强化农民工维权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及时采取先于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保障农民工诉权的实现。 3、司法部门要积极介入并认真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1)强化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对农民工维权产生的纠纷,各级调委会应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在农民工分布集中的建筑行业、服装加工行业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把农民工维权向行业、向基层延伸,农民工维权服务站主要承担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劳动合同审查、代写法律文书、代理申请法律援助,让农民工维权获得最大的便利。 (3)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维权中的积极作用,对农民工的法律咨询要优先解答,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确保农民工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得到圆满的解答;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律放宽条件,并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质服务,特别是对农民工工资、工伤等问题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经济状况的审查,直接指派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