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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服务 ,有效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秦淮司法局 戴华军

当今社会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所以被称作民心工程,是因为它是政府在面对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时,为其撑起的一片蓝天,架起的一座通往公平、正义的桥梁。它让人们看到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法律执行中的具体体现;让人们感受到的是: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能够平等的获得法律的救助;让人们能够得到的是:经济发展了,老百姓的实惠也更多了。

如今,法律援助这一年轻的事业如同朝阳正在升起,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知晓,求助法律的人也越来越多。相对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还欠发达,人民生活还不富裕,有着13亿人口的国家,法律援助将会有很多事情要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践行者,要依靠自己特定的专业技能去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实现;同时也把政府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责任落实在公平正义的砝码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换言之,律师肩负的使命任重道远。 

一、法律援助?律师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 

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施主体地位早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经修订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更加明确了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强调了:律师具有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都有所体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项法定义务加以明确,即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定化,这对全社会、各行业对律师业的尊重和支持以及律师自身职业责任感、使命感的增强都会起到促进作用,其中也必然确立了律师在我国法律援助中不可替代的主体位置。

1、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

2、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其专业属性所决定。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规定是对律师的法律定义,表明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资格,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他人委托或者指定,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特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人才,而不是以往泛指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新的律师法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特点在法律定位上更为准确,表明了律师是实践法律的专门性人才,其专业属性决定了他们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律师对于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依照法律必须为之。

 3、区别于社会团体参与的法律援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等院校等参与的法律援助活动,也定义为支持和鼓励。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则是一项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前面说的律师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了律师具有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规定表明,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上的支持和所倡导的社会公德的体现,而律师的法律援助是基于国家法律赋予的责任,是必须作为的一种义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到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处罚。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如拒绝法律援助,将根据情节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律师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国家法律援助条例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作出了处罚的规定,这些都是根据律师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业特有的专业属性决定的,表明律师如不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而其他社会团体如不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没有做强制性的处罚规定。

二、为有效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努力工作。

随着法律援助向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层面的延伸,援助门槛的降低和援助范围的扩大,我们更加感到法律援助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律师的支持参与,他们是这项工作的主力军,是法律援助工作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服务的效率与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责任的落实是否到位,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着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能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1、适应发展需求,奠定法律援助服务的人才基础。为有效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作用,我们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想方设法为律师建所办案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努力创造宽松的政策和执业环境,及时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和人员的基本状况。现全区律师事务所有20多个,执业律师200多名,其中不乏擅长金融、股票、建筑、房地产等业务的法学博士硕士、专业律师和熟悉民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一些律师还拥有会计师、经济师、建筑师、商标代理人等多项专业资格,这些都为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基本力量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提供了人才保障。

2、发挥窗口功能,保证律师传递和公众获取法律援助信息渠道的畅通。在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接待咨询点,建立律师法律援助专项接待制度,由各律师事务所轮流派人值班,解答来访者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咨询点坚持把群众遇到的难点作为服务的热点,为当事人认真答疑解惑,帮助搜集相关证据,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及时给予援助。同时确保148专线电话的畅通,不漏掉每一个求助电话,保证公众通过律师接待咨询窗口148专线的解答获取更多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方面的信息,保障法律援助渠道畅通无阻。

3、确立当事人”“受援人为中心理念,发挥律师在公众法律服务中的主体优势。便民利民,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是我们工作的一贯原则。组织律师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养老机构,开展百名律师进百家企业、参与政府部门信访接待工作;结合法律援助的职能、条件、范围等进行专项法律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和援助的重点放在婚姻家庭、财产的继承转让、赡养抚养、社会养老等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等方面;对企业与职工如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如何依法经营等给予法律上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他们合法诉求,充分发挥律师这支具备法律专业素质的队伍在法律服务中的主体优势。

 4、倾听民声,关心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重点、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根据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突出援助重点,合理设计维权内容。组织律师参与各专项维权活动时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如当前主要在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上,由律师给予专项法律指导、提供法律救助。并和民政、劳动、信访、妇联残联等部门保持联系,对接转的援助事项及时安排律师做好援助,确保特殊困难群体的受援渠道畅通,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让法律援助真正渗透社会各层面,深入百姓生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5、优化管理内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传统意义上的管理是在字上做文章,管理管理,顾名思义就是要以不出问题和减少投诉为目的。而如今尊重人才、理解律师,创新服务方式,为律师赢得一个和谐宽松的执业环境,最大可能的发挥他们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应该成为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其一、通过去律师事务所商谈工作、探讨对援助案件的办理意见、召开有关会议等方式,了解律师对我们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引导律师为做好法律援助出谋划策;其二、做好保障服务,对参与咨询接待的律师提供茶水和免费午餐,对参与各专项法律咨询活动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其三、提供奖励机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奖励;其四、提出合理要求,主动争取援助案件补贴费用的逐年提高,鼓励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和每一位律师都能自愿加入到法律援助的行列中来。

 三、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让律师在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形成过程中更有作为。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随之而来的是体制的不断创新改革,政企、政事分开,群众性、公益性等职能向社会转移,政府不再包揽一切事务,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很显然,改革发展的深入为律师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在逐步形成的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律师给予法律援助的服务事项也必然会越来越多,服务的层次也会越来越高。

1、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职能发挥的新突破。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企业自主管理,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平衡协调,三者共同作用市场。而其中行业协会则好比是润滑剂,无论何种行业,它在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因此法律援助的创新与发展,同样离不开律师协会。作为援助工作的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律师协会,通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情况,并根据法律援助在各个时期特点的变化、工作要求的更新、新增加的援助项目、新法律问题的出现等,对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业务培训,让律师及时掌握援助工作的新法规、新要求、新变化,跟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思路与步伐。

2、开展交流和调研,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律师素质是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关键。在援助中心所指派的援助案件中,除少数的民事案件由法律工作者办理外,刑案和大部分民案均由律师进行代理和辩护,这当中不乏有很多好的办案经验和高水平的代理词、辩护意见。一些案件虽然简单,但律师尽职尽责不简单,他们不计较办案补贴的高低,不在乎所花费的精力的多少,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以对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去办理好每一件援助案子。对此管理部门要做有心人,要善于从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办理援助案件质量好、信誉高的律师,组织总结交流或相关专题的调研,以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推动法律援助服务更有成效、更有特色、也更有新意。

3、援助律师,为他们行使执业权利提供绿色通道在人们通常的意识中,律师是专门为别人打官司的,至于他们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如何能够顺利实现,一般人不会想到。律师也是我国公民一分子,也有需要别人帮扶的时候。例如,律师在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甚至刁难,如通常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些都会影响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和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新的律师法在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规定了一些更为有效的保障措施,如会见不被监听、阅卷权前移等,对保证控辩双方在同一起点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更好发挥和执业权利更充分的体现。因此我们要以法为据,尊重律师的实际需要,切实履行职责,倾其所能做好沟通、协调、建议工作,切实为律师排忧解难办实事,让他们在行使正当权利时能够没有后顾之忧,有的是一个宽松的执业环境和畅通的维权渠道,让保障律师行使执业的权利不为一句空话。

4、团队精神??为整体功能发挥提供创新的动力。团队精神从来是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一个组织高效率运转、立于不败之地不可缺失的根本,是协作精神、服务精神和奉献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正确履行职能的重要前提。实践证明,法律服务开展好的律师事务所,其团队全体成员的协作意识、整体的凝聚力一定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因此在法律援助服务中倡导发扬团队精神,提倡和树立良好的从业心态,给每位律师营造一个挥洒个性、发挥特长的舞台,将每个人的智慧、经验进行合理的调动,把个人的能力和力量融入集体,可以为法律援助的发展创造出新的动力,产生因团队带来的1+1大于2的最大规模效益。如律师援助团、律师事务所中按律师专业特长组合的项目服务小组等,都是很好的服务模式,可以集中优秀的、有专业特长的律师做专项服务,既给每个律师一个合适的岗位,又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还为年轻律师提供了发展的方向与空间,有利于法律援助服务整体功能体现。

事实证明,律师是法律援助实践的主体,在参与市场公共服务中的法律地位重要与不可缺少;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创新的主体,创新是推进科学发展观,促使法律援助超越现有状态的内在动力。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站在新的起点,充分展示在国家新一轮发展中法律援助的主体功能与行业风采。作为管理部门要不断转变更新职能、适时调整角色定位,更加尊重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辛勤的付出,倡导先进的执业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与内容,推动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为我们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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