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理论研讨
 

 

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剧增的特点、原因及建议

鼓楼区2008 上半年法律援助案件分析

 

截止到630,我区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0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22%)其中刑事辩护案件5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1%),民事案件45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21%),涉及劳动纠纷案件396件,占民事案件受理数的87%,与去年同期相比,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增长480%

一、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多,占90%以上;

2、案件多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以服务、推销业为主,占95%以上;

3、申诉请求多集中在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且申诉请求呈多样化,有的案件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多达5项以上;

4、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单独诉请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有32件,去年同期只有2件,上升1500%。虽然诉请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只有32件,但不能不注意到396件案件中,90%以上的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不过大多数劳动者放弃了这项诉请。

5、群体性争议案件数量上升。上半年涉及5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有9起,涉及人数达100余人。

6、涉案标的不等,最少的有几百元,多的达5万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剧增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法于11正式实施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大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纠纷上升。

《劳动合同法》于200811颁布实施,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有关条款,于去年底清理劳动关系,进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纠纷;

2、用人单位为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将劳动者“打包转让”引发的纠纷。如某单位将仓储部门的员工统一划给物流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转移用工,要求一定岗位的职工与劳务派遗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扯皮、推诿,导致纠纷发生;

(二)、5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影响

1、仲裁费的免费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费降低的影响。200741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降到每件10元,5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免费,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符合法律援助的又不用交法律服务费用,劳动者的维权费用几乎降至零,这是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剧增的一大原因;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的延长以及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些有利于劳动者成功维权。新法规定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规定激发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一裁终局、支付令、先予裁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程序,便于劳动者迅速维权;

(三)、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形成

396件案件中,90%以上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还有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扣押员工的个人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劳动者为了不失去这份工作,大多数都采取忍耐的态度,导致用人单位侵权的行为持续发生,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又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矛盾纠纷的爆发;

(四)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随着普法的深入,各级媒体对劳动法的宣传也很广泛,劳动者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也有意识地关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中心也经常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典型案例,经常有外区的劳动者看到报纸上登的案例到我中心寻求帮助。

(五)一裁两审制度导致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提升

由于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有的劳动者与单位关系紧张,不愿意调解,加上51日前裁决的案件只支持60天的维权,劳动者一般都不服裁决而选择再诉讼,劳动者需重新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会给与3次法律援助。

三、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剧增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在加大,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在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大量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的现象依旧严重,劳资关系不和谐。如何降低劳动纷争,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下面浅谈几点意见:

(一)用工单位依法用工是关键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占主动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如果用工单位都依法用工,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解除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就会大大降低。

1、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通过宣传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帮助用人单位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加大对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执法部门对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工资、延长加班时间等违法现象严格依法处罚,让违法用工单位不但谋求不到“法外利益”,还将为此付出代价,有利于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

3、案件审理费用应由违法用工的单位缴纳。劳动仲裁免费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元的受理费应该是针对劳动者而言,对败诉的用工单位应该按一般案件受理费收缴。

(二)劳动者进一步提高维权意识

在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90%以上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确认劳动关系,我中心承办人员和当事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进行调查取证,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因而劳动者在劳动中,要注意:

1、劳动者要知晓劳动法的内容,了解维权渠道,一旦权益被侵害或不明确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时,可及时到工会、劳动监察大队、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明确要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了求得一份工作而不得不忍受对方的侵权行为时,要注意收集单位侵权的证据,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注意保存工资卡、工资单、考勤表、工作证、场牌、劳动手册、单位的各种指派通知等等;

3、劳动者要合情合理合法维权。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我们发现有的劳动者是为心理不平衡、堵着一口气来寻求法律援助,目的不是为了维权解决纠纷,而是故意给单位找碴,不依不饶把所有法律程序走完,这样容易造成劳资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其他劳动者依法维权,也浪费政府的法律资源。

(三)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不衔接导致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纯属是浪费人力物力,增加劳动者的讼累。

1、劳动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不一致。劳动仲裁的时效以前规定为60天,新法规定为1年,虽然时效较以前延长,但仍然与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不一致,劳动者因过劳动仲裁时效被仲裁机构驳回申诉,到法院进行诉讼有可能就会胜诉,虽然劳动者明知已过仲裁时效会被仲裁驳回却不得不因为这个前置程序而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的效力不确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裁决自行失去效力。即使  双方当事人都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仲裁裁决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仍有被扼杀的可能。

3、劳动仲裁与诉讼互相脱节。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不理会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结果,不对仲裁裁决作评价,仲裁卷宗也不移送法院,你裁你的,我审我的,如此造成劳动争议处理起来环节多、周期长、重复劳动多,效率低下。

在实践中,大多数经裁决的案件当事人都不在意裁决结果而诉讼到法院,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为了诉讼能立案,因而,建议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以避免讼累,节约成本。

(四)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1、在劳动者中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劳动者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结合“五五普法”,利用社区法律学堂,通过送法进社区、进工地、进企业、进酒店等方式将劳动法、法律援助等法律知识宣传到每位劳动者。

2、组织对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有特长的法律援助骨干律师接待、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主动介入,积极帮助。

3、将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律师招募进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中,在接待、办理案件的同时辅以心理疏导,缓解劳动者心理压力,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权。

4、通过与工会、劳动监察等职能部门联动的方式共同为劳动者维权。

5、加大非诉讼协调的力度,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先协调,后诉讼,尤其是涉案标的较小的案件,尽量协商解决,以减少诉讼环节,节约成本、节约资源,快速维权。

 

 

联系我们:sjblzx@nj.gov.cn
版权所有:南京市司法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  邮编:2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