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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女工劳动争议案

 

2004611,南京金陵船舶综合附件厂(下称附件厂)14名内退女工派2名代表到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事项,因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她们应有的工资待遇。女工的情绪比较激动,表示要到市政府集体上访,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地帮助分析利弊,引导她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通过街道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连夜对女工和所在单位进行了调解,终于使女工们明白走法律途径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防止了一起集体上事件。

经进一步了解得知,2001年和2002年,附件厂根据厂内部退养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达到内退年龄的25名在岗女工办理内部退养,按该办法规定,单位应当以女工现行技能工资为基数,按75%比例领取退养生活费。然而该厂在办理手续时均以现行级别工资为基数(级别工资比技能工资低),以致所有内退女工人均每月少领生活费150元至200元,扣除养老保险等费用后最多的只领到34元生活费。由于当时女工们并不知情,都办了内退手续。

2003年初,该批内退女工得知当年度内退人员是按现行技能工资比例计算,就向厂领导反映,要求享受同等待遇,但厂领导态度强硬,多次交涉均无果。无助的女工大多选择了忍让,但其中的赵琴、杨素珍、翁益梅、程运萍四人勇敢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于20035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以内退时的实际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内退工资,得到了下关区仲裁委支持。后又经法院一审和二审诉讼(均由下关法律援助中心援助)都获得了支持,在此情况下附件厂只得为这四名女工恢复了应有的待遇。

附件厂三次败诉,证明了厂里在2002年办理女工内退时在退养生活费的计算上确实存在错误,理应自觉纠正。但厂领导坚持要女工们经过仲裁和诉讼。经向过去仲裁部门咨询,该案可能与过仲裁时效,因此女工们的情绪都很激动,她们认为,厂领导明知仲裁对她们不利,还这么做,是故意刁难,是知错不改。她们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准备集体上访,同时派了2名代表来到法律援助中心以期得到帮助,以至出现开头一幕。

经审查14名女工中只有6人符合援助条件,如只给这六人提供援助,可能会给女工们带来新的不安情绪,如果全部援助,又没有经费。鉴于这种情况,中心决定不指派律师承办,而由中心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女工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下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赵云龙(律师资格)为所有女工代拟了申诉书,司法局领导出面与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减免了全部审理费用。为使女工们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司法局领导和中心工作员又多次与劳动仲裁部门协商,在向法院劳动争议合议庭了解有了关法律精神后,向仲裁部门提出自己的观点,因该案的侵权事实延续发生,时效起始应按申诉之日前推60日计算,而非全案过时效,最终仲裁部门采纳了中心的意见,裁决支持了女工们的申诉请求。

在女工们申诉期间,援助中心与《周末报》和《金陵晚报》等媒体配合,对附件厂侵害女工权利的事实和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连续报道,从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迫于上级和舆论的压力,在裁决后的上诉期内,附件厂没有向上次一样一次次地起诉上诉,按照裁决的要求为女工们重新办理了办退工资。813,女工们一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感谢中心给予地帮助和支持,送来了“秉公办事热情周到”的锦旗。

 

(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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