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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帮我讨回抚恤金 

 

王某的父亲老王于2004102病故。老王生前曾于200497留下遗嘱,将厂里欠其1000多元工资及死亡抚恤金、医药报销等全部由与其同居的葛某处理并归葛某所有。老王去世后,厂里按照老王遗嘱将欠其的工资1000余元及死亡抚恤金等费用合计8000余元给了葛某。今年3月,王某诉诸法院,要求确认葛某持有的老王遗嘱无效。

王某因刑事犯罪被释放不久,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做自己的代理人。这时,他想到了从媒体上经常看到、听到的法律援助,于是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对照受理条件,认为王某经济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其走上社会,有利于创造和谐社会。,于是批准了王某的请求。援助中心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为王某的代理人。经过审理,区法院认定王某在“遗书”中将“死亡抚恤金”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老王只能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其所在单位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抚养、赡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该费用不是其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故老王“遗书”中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判决王某遗嘱中“死亡抚恤金”由葛某处理并由葛某所有的内容无效,其他内容有效。

王某拿到判决书向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法律援助为我讨回抚恤金社会没有遗弃我。我今后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好好回报社会。”(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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