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纠纷,27次进京上访,法律援助一朝解决 徐士明、钟秀珍诉被告孙卫东、孙旺春、刘录翠、被告上海梅山矿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律援助律师长达一年零两个月的办理,最终胜诉结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丧葬费合计人民币34.22万元诉讼请求。至此一起长达15年、进京上访申诉27次、在省市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申诉多达300多次的没能解决的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 1992年9月13日,原上海梅山冶金公司铁矿机动厂11万变电所内发生一起恶性案件,被告孙卫东因怀疑同伴工人徐飞等人在背后议论自己,遂产生杀人之念,在变电所院内,持三角刮刀将被害人徐飞刺死后潜逃,三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六处委托司法鉴定,被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1993年8月 ,南京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释放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监护治疗。有关部门将对被告的刑事处分作出决定后向徐飞父母徐士明、钟秀珍口头告知,徐飞父母一直对此决定不服,十多年来连年向各级司法机构申诉,仅进京上访就达27次。 2007年3月9日,申请人徐士明来区政府上访,经区政法委指点来到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接待人员在耐心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查看了厚达5厘米的有关材料后,告知法律援助申请要求以及程序,指导申请人需要办理的相关法律援助证明材料。当天,援助中心将此申请作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分管领导并向司法局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司法局从安全稳定的角度考虑:该案件申请人经济收入虽然超出援助标准,但该案申请人多年来不服当年有关机构对被告的刑事处理决定,多次上访,影响较大,这个问题已经对当事人、当事人单位以及当地政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同时当事人已经退休,微薄的退休工资除了维持必须的生活开支以及因丧子之痛造成的身体虚弱医疗,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申诉、上访,经济上有一定困难。加上该案件为15年前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决定对该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考虑到按照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由当事人先行起诉立案然后法律援助正常介入有可能不能很好表达诉求等因素,司法局决定该案提前介入给予法律援助,希望通过全程法律援助使该案件得到解决。 3月13日,申请人再一次来到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发给受援人,同时,根据当事人带来的司法鉴定报告材料和其他与杀人案件相关材料,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申请人初步打消追究孙卫东刑事责任来为儿子讨回公道的想法,并稳定了申请人情绪,答应不再上访、申诉。当天,法律援助中心在该案件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打破常规,直接将此案件指派到新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安宁律师手上,要求由其亲自承办。徐律师经过近半个月的调查,走访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以及梅山公安处等相关单位,最终从梅山公安处查阅到1992年案件的卷宗材料。在取得案件第一手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件法院诉讼难度较大,决定作两手准备,非诉调解与诉讼准备相结合。律师多次与加害人父母也即监护人以及梅山矿业公司接触做调解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使他们由不配合到配合,开始愿意接受律师的调解。当由于该案件案情复杂,双方分歧过大,最终,对方拒绝和解,非诉讼援助宣告失败。 在接到援助律师关于案件进程的报告后,援助中心决定对对方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同时梅山铁矿也作为被害人单位和加害人工作单位列入赔偿名单。该案件几经立案、撤诉等反复,在律师的努力下,2007年9月5日,以雨民初字第1125号案件再次立案。2007年11月2日和2008年4月29日,法院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庭审期间,律师就该案件发生时加害人父母以及加害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据理力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历年上访造成的费用合计人民币39万元。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对该案件也非常关注,分管局长、援助中心主任亲自旁听案件庭审,监督案件办理质量。5月9日,律师收到法院判决书,支持律师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申请人34万元。 该案件办理期间,正值我国两会以及党的十七大召开,当事人情绪多次反复,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先后多次做工作,使当事人没有再次上访申诉。 案件结果出来后,律师及时将结果告知了当事人夫妇。受援人对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帮助非常感激,给援助中心送来了旌旗,表达了对援助中心和律师无私援助、热情服务的感激之情。 (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