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节选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要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及时有效地组织律师、公证员跟进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律师、公证员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律师要为农村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公证机构要依法办理各类涉农公证事务。积极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于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服务,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建章立制、实施依法治理等,为提高农村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服务。要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功能,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公证咨询、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要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