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 (一)刑事代理、辩护案件;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 (三)仲裁代理案件; (四)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案件材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文件、书证、图片等应当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申请审批卷和承办卷,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仅立申请审批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将结案材料装订成卷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法定情形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撤销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接到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七条 法律援助结案文件材料应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归档范围见附件。 在第六条第三款情形下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时将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承办人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报告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归入卷中。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立卷与保管 第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卷应做到一个委托事项一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以案件受理、承办进程和结案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为序归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包括带文字的背面,页号位置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并在卷宗目录中标明每份材料所在的页号。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时应认真填写卷宗目录,做到卷宗目录与卷内材料顺序一致。 第十一条 立卷时,案件材料要进行整理。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未留装订线的材料应补贴加边;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上抄件;卷面及所有结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小于卷面的材料,应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将大出的部分折起,以保持卷面边缘的整齐,不得将大出的部分剪切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品,如订书钉、回形针等应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二条 卷宗统一在左侧装订,使用棉线绳,三孔一线,在线绳活结处贴上法律援助机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认真审查案件承办人移交的承办卷,对不符合立卷标准的应退回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整理装订,全部合格后才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卷标准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档案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长期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案件承办人移交的案卷与已经形成的申请审批卷一起装入档案盒内,并在卷盒封面和背脊注明进间、种类、案号,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法律援助档案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按结案时间顺序编写案卷目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手续,并移交整理好的案卷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申请审批卷应归档文件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5、申请人谈话笔录; 6、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送达或签收回执。 二、承办卷应归档文件材料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1、侦查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对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通知书; (4)会见笔录; (5)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6)结案报告表。 2、审查起诉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逮捕通知书; (4)会见笔录; (5)阅卷材料; (6)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7)结案报告表。 3、一审审判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定辩护函 (2)指派通知书;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 (5)会见笔录; (6)阅卷笔录; (7)阅卷材料或者主要证据材料; (8)出庭通知书; (9)庭审笔录; (10)辩护词; (11)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12)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13)结案报告表; (14)征求意见表。 4、二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3)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4)上诉状; (5)会见笔录; (6)阅卷笔录; (7)阅卷材料或者主要证据材料; (8)辩护词; (9)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11)结案报告表。 5、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本条一审判决阶段或二审阶段结案提交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者再审裁定书。 6、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立案或者出庭通知书; (4)起诉书或者上诉状; (5)代理词; (6)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8)结案报告表。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1、一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法律服务协议;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或者答辩状; (5)阅卷笔录或者相关的证据材料; (6)出庭通知书; (7)代理词; (8)庭审笔录; (9)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10)结案报告表。 2、二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上诉状或者答辩状; (4)阅卷笔录或者相关的证据材料; (5)出庭通知书; (6)代理词; (7)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8)结案报告表; (9)征求意见表。 3、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本条不同阶段结案提交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者再审裁定书。 4、仲裁案件按上述一审阶段结案提交材料。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不同阶段提交结案材料。 (三)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承办卷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证据材料; 4、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材料、意见书; 5、调解协议书(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等); 6、结案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