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拟在湖塘镇开办一新厂,从外地购置了一台机器设备。2016年6月某日上午,魏某受周某指派将上述机器设备送到周某的新厂。
因周某尚在筹办企业期间,对该机器装卸原理不熟悉,也没有专业的装卸工,就请货运员魏某帮忙一起卸货,魏某按惯例应允了。周某、魏某等人用钢管把机器设备架起后,将机器从货车上卸下抬到车间,就在把机器卸下用拖绳拖动的一瞬间,魏某因用力过度,不慎坠落旁边的窨井里。事发后,魏某立即被送到武进中医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经手术治疗,现在康复过程中,但仍需做第二次手术,第一次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约30000元,由周某先行支付。
法治点评
本案中,魏某应周某之邀帮忙卸货,应属义务帮工性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本案中被帮工人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帮工行为中,无论是帮工人的好意还是被帮工人的授意,帮工人都有出于“帮忙”的目的。现实生活中,帮工活动中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往往会因为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对此,我们建议,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一方面要会拒绝别人提出帮忙的好意,在自己授意的情况下,要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被帮工人的人身安全。
(来源:法润江苏网)
http://www.frjs.gov.cn/31036/201709/t20170925_46874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