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南京市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事项说明
1、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今年在评审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敬业精神的考核,考核有问题的不得参评。
2、初定职称要求。大专毕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四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四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初定三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3年,可初定三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对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后,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资格条件,允许其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条件。
4、学历要求。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本科及以上。申报初级职称原则上学历也要达到本科及以上,或大专毕业后满三年,本科在读。
5、论文要求。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的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论文最低也要在《南京司法》上刊登,会议交流性的文章一律不再用于职称评审。
6、破格条件的掌握。对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其学历不再搞照顾性“破格”;对资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搞“破格”;对具备特别突出业绩和理论水平的,资历破格只可提前1-2年。
7、申报高级职称所需的“高培合格证”的要求,凡申报高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必须参加司法部组织的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方可申报评审。
8、职称外语(古汉语)、计算机的要求。(1)按照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不作为申报资格审核的必备条件,在评审中由各级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的条件要求掌握。(2)职称外语除了原有的免试条件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者[包括取得党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可免试职称外语。(3)取消职称外语(古汉语)有效期限,职称外语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中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正、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4)在县、县级市(不含)或涉农区县(2006年新政)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5)取消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目前,评委会掌握的基本条件(除省人事厅通知规定的专业外)如下:1959年(不含)以后出生的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达到职称外语合格标准。1959年(含)底前出生的,单位业务骨干(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参加过全国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考试成绩未合格但达到了最低控制分数线(合格分数一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外语考试成绩可作为参评条件:1)、获得市(含)以上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期考核为优秀;3)、县以下(不含)基层及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
9、“任期考核”的要求。凡需晋升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在做好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抓好任期考核,这是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任期内近两年中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任期考核为“不合格”。任期考核不合格者及2008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不得晋升职称,破格晋升职称人员的任期考核必须为“优秀”(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者,还应提供年度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年度考核表各2份)。在提供任期考核表的同时,还应提供年度考核表。
10、继续教育的要求。按市人事局的规定,初定和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验证不再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不作为申报资格审核的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周期内必须完成一次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公共课”(《科技、经济和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20学时的培训量,取得“培训卡”。同时,按职级完成相应学时量的“专业课”培训[分为脱产(半脱产)培训形式(取得“培训卡”)和其它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两部分],即:(1)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脱产(半脱产)培训40学时的“专业课”培训量和32学时其它形式的“专业课”培训量。今年检验的是2004、2005、2006、2007、2008年五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量,每人必须完成(40×5)学时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量和(32×5)学时其它形式的“专业课”培训量,计360学时;(2)申报初、中级职称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脱产(半脱产)培训32学时的“专业课”培训量和10学时其它形式的“专业课”培训量。今年检验的继续教育学时量为,每人必须完成(32×A)学时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量和(10×A)学时其他形式的“专业课”培训量(A为应达到的任职资历年数)。如本科毕业生申报初级为,32×1+10×1=42学时;本科毕业生申报中级为,32×4+10×4=168学时。2006年底前未完成继续教育相应学时量的人员,今年5月底前发生的继续教育学时可计入本验证周期,但不再计入下一周期。参加全市职称计算机和职称外语“培训及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参加市职称计算机指定培训点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门20学时折算后计入周期学时数。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由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初验后,到市司法局教育处签证,再报市人事局验证,送验证书时需要查验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公共课”和按规定必须完成的脱产(半脱产)培训必须提供指定培训基地发放的“培训卡”原件。
全市律师、公证员脱产(半脱产)培训的“专业课”和“公共课”的培训任务,由市各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11、关于业务骨干的要求。所在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出具业务骨干的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局职称办报市人事局职称处认定。
12、关于评转要求。“评转”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职业一年以上;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原件);专职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后的卷宗、业务工作总结、论文;原职称资格证明件(任职通知、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
13、关于“业绩和成果”的要求。为突出对专业人员的“业绩与成果”的考核以及“业绩与成果”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运用,在职称报审材料中进一步提高了“业绩与成果”的要求,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人员可在下列两项条件中任选一项作为业绩和成果:(1)创造过某项专业业务工作的有效办法或经验;(2)办理过两件以上在当地有影响的专业业务,并受到好评。上述任一项内容都需经认定(申报二、三级律师、公证员职称的需经市局业务主管部门鉴定、申报一级律师、公证员职称的需经省厅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后再上报,上报时除出具鉴定外,同时应附被鉴定材料的相关原件材料。
14、关于“卷宗”材料的审定。凡申报晋升职称的律师、公证员,应按规定提供本人参与办理能够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案(证)件的卷宗材料,卷宗材料的组卷及装订必须符合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送审评审材料前应先经市局律师、公证业务管理部门的审定,符合要求后再送审。
南京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