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属各处、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和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现将《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和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实现奖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奖励及时,运用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重点是基层单位(部门)和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应从严掌握。
第四条 不重复进行表彰。对同一表彰对象因同一事项不进行同一等级的重复表彰,也不进行多头多项表彰。
第五条 政治工作部门综合管理奖励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条件
第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但不宜给予上述类别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采取通报,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单位、先进工作者等形式进行表彰。
第八条 奖励应当坚持标准和条件,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依据。
对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记三等功;对做出重要贡献,取得优秀成绩的,记二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对因公牺牲或因公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按奖励条件和审批程序追授或追记奖励。
第九条 具有下列绩效的集体,应当予以奖励: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表现突出;
(二)工作全面发展,主要业务在所在地区和系统内居于先进行列;
(三)领导班子团结、坚强,有较强的凝聚力,能充分发挥表率和核心作用;
(四)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连续三年以上没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五)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成效显著;
(六)有良好的办公、装备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绩效之一的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一)认真彻底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探索,努力创新,在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四)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者在工作上有重要发明创造;
(五)在保证劳教所安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发展劳教所经济,创建现代文明劳教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六)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在追捕逃教人员,押解劳教人员和侦破所内重大刑事案件方面表现突出。
(七)在抢险救灾、防止重大事故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英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
(八)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成绩突出;
(九)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
(十)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十一)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
(十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表现突出,取得明显成绩;
(十三)在其他社会文明和进步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明显。
第十一条 表彰分为定期表彰和不定期表彰。
市司法局每两至三年组织一次全系统的综合性表彰。
对于在条线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一般每两年可以结合部门工作会议组织一次单项表彰。
各单位对于在本年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
对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及时进行表彰。
第三章 奖励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奖励由市司法局审核,报省司法厅审批或上报司法部审批:
(一)集体、个人二等功;
(二)集体、个人一等功;
(三)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四)省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
第十三条 下列奖励由市司法局审批:
(一)区县司法局及其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市司法局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嘉奖、记集体三等功;
(二)市司法局处级(含处级)以下编制内人员,区县司法局局长及其以下编制内人员,司法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的嘉奖、记个人三等功。
(三)市司法局组织的其他表彰。
(四)省及市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按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市司法局政治部汇总分类上报审批。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应逐级呈报,逐级审核。
第十五条 记功按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顺序,逐级进行,事迹特别显著,贡献特别大的,也可越级记功。
本年度记功等级高于上一年度记功等级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立功事迹可同上次记功事迹连续起来作为依据,但应当以上次记功之后的新的事迹为主。
本年度记功等级与上一年度记功等级相同或低于上次记功等级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记功事迹应以上次记功后的新的事迹为依据。
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集体记功的比例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奖励数一般按建制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二、千分之五、千分之一掌握。
年度嘉奖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8%,记个人三等功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2%,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的人数一般按本单位在职人数的千分之二、万分之二掌握。
第十七条 奖励应坚持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和事迹公开,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奖励的标准、数量和程序,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涉及名额少的单项奖励,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提出拟奖励的名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申报三等功以上等级奖励的,申报单位应在上报审批单位前,将拟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的奖励等级和事迹在其所属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办法要严格按照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申报单位的领导人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报单位对奖励名单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市司法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奖励的请示、奖励审批表,事迹材料、公示材料等。上报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司法部审批的材料分别为一式3份、5份、10份。
(二)审核。属于市司法局审核后上报审批的奖励由市司法局政治部根据呈报单位的意见,对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上报审批。
(三)审批。属于市司法局审批的奖励由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对拟记功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在拟奖励对象相应的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章、锦旗。奖励审批表应分别存入批准机关、呈报机关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撤消
第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奖励:
(一)虚构事迹,隐瞒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撤消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直接做出撤消奖励的决定。撤消奖励的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存入单位和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撤消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其锦旗、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