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和谐 德法并重
学习赵宝成同志英雄事迹有感
赵宝成同志的英雄事迹而今已经被社会传为一段佳话,就整个事件而言,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纵观事件的始末,我们从交警赵宝成同志身上看到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素养和体现。作为一个普通人,当被例行检查车辆疯狂的直接冲向他们的危急关头,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他不是躲避,而是推开了那个面临生命危险的辅警,将生死置之度外,充分体现了他高尚的道德品质。也许他当时并没有想太多,舍己救人的观念可能早已深深扎根在他的潜意识中。而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尽管面临危险,仍坚持例行临检,以杜绝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体现了他所具备的职业素养。再看那个肇事者,醉酒驾车、逃避检查、撞人致伤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从他身上所流露出来的则是视人命如草菅的疯狂而又浮躁的举动。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事件的发生,又如何去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呢?笔者认为,无非是提高人们行为的引导力和约束力问题,即引导人们实施利己利他的行为,约束人们不去实施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和谐运用。
当今社会条件下,德与法的比重在相当一部分人们的心里早已失去了平衡,他们所遵守的或崇尚的往往是被视为道德底线的法律。如此我们就必须去思考:法律与道德何者才是维系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法宝呢?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对两者进行分析。在性质上,在它们同属社会结构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对社会的生产关系起着调整和指导的作用,只是方式上存在着差异性。道德的背后蕴藏着一个民族的价值观,而法律则体现着人们的是非观,并为国家认可和保障。法律的是非评价往往来源于价值观,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在效用上,道德的效用在于直指人心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而法律的效用在于强行规制人们的行为实现人们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在事中指导和事后处理上。我们知道,人们的行动是一个系统活动,行为的祭奠在于心,心有所想则必付之于行,心正则行正,心曲则行必邪。在本案中,人们的生命安全是道德和法律共同保护和调整的范畴。如果那个醉汉当时有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就不会酒后驾车,更不会错上加错地去抗拒接受检查和处罚。在调整方式上,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是以社会舆论压力监督实施,体现出了道德是在人们觉悟的基础上自觉遵守的,而法律则是一种迫使状态。在两者的关系上,法律体现着道德,道德又评价着法律,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保障,德与法是社会规范的一体两面,是不可分而论之的。
赵宝成事件又一次架起了德与法的天平,在这个天平上道德和法律同比同重,缺一不可。德治是本净心,法治为标范行,只有标本兼治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稳定的不二法门。
(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王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