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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09-07-1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60

 

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化解

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思考


秦淮区司法局   戴乔木   苏琳

    一、金融危机形势下不稳定因素的分析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严峻挑战,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社会稳定的负面传导效应已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劳资、借贷等债务纠纷增多。一些企业破产倒闭,下岗职工增加,甚至出现企业主弃厂避债,引发职工上访等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滞留城市的农民工生活无着,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难题,返乡农民工失去务工机会,又会对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带来挑战。

 二是经济领域的困难带来新老矛盾叠加。当前形势下,可能出现经济领域新矛盾与老矛盾、经济领域矛盾与其他领域矛盾相互交织影响的复杂局面。涉及农村征地、城镇拆迁、国企改制等方面的信访问题仍比较突出,非法集资、大学生就业、医疗保障等诱发矛盾的因素也在增多。特别是社会心态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偶发事件引发的直接利益和非直接利益冲突,容易对社会稳定构成危害。

 三是社会治安的压力增大。受经济大环境的负面影响,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等案件、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以及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将更加突出,同时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加,新型犯罪、智能犯罪也将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

    四是国家安全形势复杂。境外反华势力对我国社会稳定的挑战依然严峻,他们会借助互联网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攻击抹黑我们的制度。另外,一些地方的个别事件、案件,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敌对分子所利用,进行炒作扩大。

    二、因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中的重点不稳定群体

    因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中的重点不稳定群体主要有:

    一是中小型企业经营者。中小型企业规模不大,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存量少,资金链比较脆弱,比较容易受金融危机所引起的对生产经营、市场、消费等方面影响的冲击,一旦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企业经营者将面临负债、生存等多重问题,还可能引发劳资纠纷,形成连环问题。

    二是外来务工人员。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化,房地产、餐饮业等外来用工较多的产业受到的影响日益显现,不少企业现金流紧张,外来务工人员可能出现大批失业情况,他们滞留城市,因就业、生存问题,极有可能诱发更多的恶性刑事案件。

    三是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土地性质问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较低,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深入,农转非后,农民的生存手段不多,生活成本升高较多,使这一群体成为极易受不稳定因素影响的高危人群。另外,城市拆迁也存在一些贫困拆迁户拿到补偿费后买不起房子的情况,因此,部分拆迁户与拆迁部门长期纠结,达不成协议,越级上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是城市低收入居民。这类人群中,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不高,就业技能低下的问题,有一部分人虽有固定职业,但收入不高,还有一部分长期无固定职业,家庭收入来源少,负担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他们的就业将更加困难,生存难度加大,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也会堆积,一旦受到煽动,极易成为群体事件的积极参与者。

    三、司法行政系统应对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现行举措

    省司法厅对金融危机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预测是比较及时的,在今年初就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服务企业“双千百日”活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组织司法所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和律师投入为企业化解各类经营矛盾、劳资纠纷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该项活动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系统迅速推开,从化解经营危机、解决劳资纠纷、规避经营风险、提供融资渠道等多方面为企业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截止6月底,仅南京市秦淮区在“双千百日”活动中,就通过各律师事务所、街道调处中心和司法所通过“所所对接”(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帮扶)的形式,累计走访企业1750家,组织专项排查184次,排查矛盾纠纷567件,调处矛盾纠纷506,调处成功474件,防止群体性事件40批次/1160余人,挽回企业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出具风险提示592件,代理案件480余件,调处劳资纠纷260余件,开展专项培训68批次/1700多人,组织咨询交流会40次1100多人参加。“双千百日”活动受到了企业的广泛欢迎。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它的深层次影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认识,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预防和化解由此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四、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建议

    一是提高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危害程度的认知高度。对于金融危机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认知,决定了我们对这类不稳定因素的重视程度。笔者认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可能引发的事件,决不是简单的、偶发的、个体的、小规模的事件,很有可能是复杂的、多发的、群体的、大规范的事件,如果处置不当,甚至有可能会酿成公共危机事件。因此,有必要把这类不稳定因素归入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类别中的社会安全事件,从这样的高度去预测它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将金融危机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纳入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加以防范和管理。

    二是建立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预警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良好的预警机制可以将危机防患于未然,解决在萌芽。预警机制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做好应急预案设计。这是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管理的基本要求。要将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纳入应急范畴,整合现有的预案资源,对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进行完善,对于结构残缺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的预案要重新制定。其次建立联动排查制度。把对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纳入大调解工作的排查体系,把工作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上,发挥区、街、社区、企业各级调解组织作用,开展联动式排查,密切关注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下岗失业、群众生活困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诉求等动态信息。第三建立信息分析处理制度。对排查中发现和收集的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做出判断,提出处置方案和对策,及时上报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三是建立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事件联动调处机制。首先,进一步加强与劳动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健全区、街两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劳动争议咨询接待,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福利、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进行及时疏导和调解,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与法院和金融机构联动,帮助企业化解经营性纠纷。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通过调解途径帮助企业化解因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企业减产、停产、破产引发的借款、加工等合同纠纷。第三,加强与房改、建设、拆迁部门联动,着力化解拆迁矛盾。积极主动为拆迁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拆迁部门依法拆迁,帮助拆迁户依法维权。与房改、建设等部门加强协调,在政策允许情况下,为贫困边缘拆迁户争取合法的补偿安置方式,保证他们有出路,有房住。

    四是建立法律服务绿色通道。首先,加强送法进企业。根据企业和劳动者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差异,分别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公司法》等为重点宣传内容,对广大企业主和员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以“依法用工、合法维权”为主题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针对企业当前面临的法律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专项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其次,加强民工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各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重点放在企业拖欠工资、欠薪逃匿、断保等侵害民工权益的问题上,通过依法争取、教育疏导等方法为民工依法维权提供帮助。第三,强化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对法律顾问企业进行疏理,了解他们在当前金融危机情况下发展的困难,针对企业的需要,从法律顾问层面提供帮助。印制企业法律业务专刊,提供给顾问企业,为企业穿上一件防范法律风险的“防弹衣”。对企业信贷危机、拖欠工资、企业裁员、破产倒闭等方面的需要公证实行优先受理。另外,还可通过发放律师、公证服务联系卡或在大中型企业设立联络员的方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动态地了解企业法律需求,随时为企业提供最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排查、化解金融危机引发不稳定因素工作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排查、调解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或因排查疏漏、防控滞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总之,在金融风暴面前,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做旁观者,而要做参与者,要积极发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树立战胜金融危机的勇气和信心,在工作上有所作为,从有利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做到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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