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司法局 李沐阳
当今中国社会,“90后”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代名词,犯罪年轻化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率随着社会高速发展正呈现出逐年快速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及性犯罪等智能化程度较低的犯罪;犯罪诱因多与社会、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相关;犯罪特点非常鲜明: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高。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入社区接受矫正。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未成年矫正对象入矫时表现出法律意识淡漠、道德观念淡化、接受矫正态度消极等特征。因此,如何更好的管教帮扶矫正对象中的这部分“特殊群体”,使他们早日顺利回归社会既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降低未成年犯罪率的有效措施。
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以来,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了不错成效,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在矫正对象日常管理中仍是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一并管理。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混同管理,一同矫正,既不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主要原因有:
一是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从发达国家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矫正机构首先要进行危险性结构评估,从而确定监管、矫治计划及方案。而我国现行矫正虽然对矫正对象实施了分类管理,但是在未成年犯实际教育矫正措施上依然缺乏生动性和针对性,难以达到预期矫正效果。
二是缺乏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未能充分考虑、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一并管理,未能体现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的原则。在混合管理过程中,未成年犯是思想上的“弱势群体”,极易受到“交叉感染”,由此不仅会引发重新犯罪,甚至会有向恶性犯罪发展的趋势。
党和国家历来都非常注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由此可见,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有其必需性和必要性。一是遵循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的需要。1985年11月29日,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而未成年矫正对象区别矫正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贯彻刑罚人道化思想的需要。未成年犯在社区中矫正,可以生活在自己家中,不中断学业或工作,能够享有更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其恢复正常人格,从而彰显“人文关爱”,体现“法治文明”。三是适合未成年矫正对象身心特征的需要。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转好致富、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教育矫正未成年矫正对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区别于针对成年犯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原则。四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需要。可以促进少年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以达到再社会化,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实践证明,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设计、运用有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提高矫正对象与他人的沟通能力,增强其社会和责任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矫正对象,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以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
根据近几年实际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试点,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矫正对象身心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是势在必行的。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五处着手:
一、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专业组织
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应组织成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并面向社会招募具备专业素质的社会志愿者,以便为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和全新关怀。与此同时,积极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如争取民间社团、慈善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共同做好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当前,可探索“3+ 2” 矫正计划。“3”,即三种力量,一是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二是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部门和单位;三是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长、亲友等。“2”,即:建立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个基地。其中,教育培训基地可设在驻区院校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定期为未成年矫正对象举办法制道德讲座。公益劳动基地可以设在敬老院、医院,让未成年矫正对象为老人清扫房间、读书读报等。
二、设立未成年服刑人员特别矫正方案
教育改造罪犯,应贯彻因人施教、分类管理、以理服人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我区专门设计了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方案”。即按照不同时段、不同类别、不同级别,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方法和矫正模式,不仅进一步规范了程序,简化了手续、而且强化了管理,提高了质量,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得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走出了具有雨花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未成年服刑人员特别矫正方案”内容包括:(1)个案矫正。全面调查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朋友关系等,并分析其犯罪行为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案矫正计划、明确矫治目标。(2)思想教育。为避免其产生逆反心理,侧重于教育感化,采取其组织学习先进人物、阅读法律书籍、参观烈士陵园、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以使其自觉接受改造。(3)集体活动。 集体活动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使其转化成长的必由之路。通过情景感染,使其建立自信心、增强自尊感。(4)心理疏导。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全面了解其心理特点,准确、直观、科学地反映其悔罪态度。与此同时,开展心理咨询、医治心理疾病。今年8月,随着我区封闭式自主公益劳动基地的建成,我局专门组织未成年矫正对象参加集中公益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与其交流谈心,由社区矫正专业心理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有效缓解了他们的心理障碍。(5)就业指导。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来自闲散未成年人,其违法犯罪的诱因多为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这些人最终还是要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管理教育未成年矫正对象应注重培养其正确的劳动态度,使其热爱劳动,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三、实现未成年犯解矫回归社会“软着陆”
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作用,开展“五帮”活动,确保未成年矫正对象解矫回归社会实现“软着陆”。 一帮学,开展老少携手共建活动,进行政治思想、革命传统及“ 八荣八耻”公民道德教育 ,使这一特殊群体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世界观和人生观。与此同时,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并帮助协调有关学校,使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帮困,帮困重帮“志”,使未成年矫正对象树立远大志向。与此同时,对特困人员要多方努力,争取落实低保、社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三帮教帮教重帮“法”,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跟踪教育转化,谈人生,话未来,教育他们遵纪守法走正道。 四帮困,我局联合区教育局和安德门职业技术学校对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以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使其有事可做,防止继续闲散。 五帮家,定期家访,热心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重新融入家庭生活,使其不受周围人歧视、不被父母嫌弃,能够安心接受矫正 。
四、为有需要的未成年犯试行“异地矫正”模式
未成年矫正对象复学或就业时,大多不愿意让周围同学、同事知道其矫正对象的身份。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出发,既要注意保密范围、讲究工作方法,又要防止矫正对象因读书、就业发生脱管、漏管现象。实践中,可采用“异地矫正”模式,即不在辖区内公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份,把矫正活动的开展与其所在的社区分离。其方法: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并可在青年志愿者的引导下,以“志愿者”的身份进行,以防止来自社会的歧视。与此同时,控制劳动强度,选择有教育意义的项目,如卫生创建、交通秩序维护、帮助孤残儿童及照顾孤寡老人等。为完善“异地矫正”模式,社矫办应会商法院、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全力落实三项措施: 一是超前矫正衔接。 社区矫正组织应提前介入,从审前评估开始,就应该有意识地引入社区矫正概念,提前告知评估对象及家属管理教育的相关规定。 二是结成帮教对子。 志愿者与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友好、信任的关系,在社区矫正组织的指导下,加强个案矫正。 三是改造家庭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长进行辅导,改善教育方式,缓解家庭矛盾。
五、在制定和实施矫正方案时注意惩罚与教育的关系
心理矫治、思想改造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是对未成年犯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未成年犯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犯罪就要受惩罚。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对罪犯的改造和挽救。试点应从实际出发,借鉴、吸收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少年犯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通过多种渠道、多项措施,使之得到落实,以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关爱。要使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跟踪教育矫正。针对其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恕谅解、不受歧视等特点,要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要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分清善恶,明荣辨耻,自觉遵守矫正纪律,服从矫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