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司法局中央门司法所所长 封祺翔
多年来,依据“两院、两部”和省市相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各级司法部门按照社区矫正衔接、社区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的矫正工作程序,扎实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从矫正工作的实践看,通过法律的、心理的、监管的、教育的等手段,使得被矫正对象,接受了专门的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依法监管和教育,也使得矫正对象矫正了犯罪心理,并重新回归了社会,获得了新的人生。总之,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也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笔者之所以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了高度的评价,引出的议题:一是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后是否列入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二是社区矫正解除矫正后如何进行管理?
目前,就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衔接管理的做法有多种,将解除的矫正对象解之不管的有之;将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划归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进行衔接的管理教育的方法也有之等等。所述这些,笔者不是认为这些方法有什么不妥,可是,在履行司法职能的实践中,总感到对这解矫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还要实行帮教安置的衔接与管理,有些无所适从,就是说,既有必有,也没必要。那么,对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如何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的管理呢?本人从司法职能的角度谈点个人之见:
一、从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任务的性质来看,其管理的方法与措施不同,如果再将社会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纳入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管理,笔者认为是重复工作职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而安置帮教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可以使刑释解教人员增加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这样的表述,应该是最具权威的诠释。这两项司法工作职能,共同目的都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前者是强制性的刑罚执行活动,后者是非强制性教育管理帮扶活动,试想,涉嫌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确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并置于社区实施刑罚,在强制性的社区矫正中,对他们的教育与管理,就业与就学及社会救济等方面的问题,已得到了教育和相应的引导与扶助,解矫后已转化为真正的社会人,是否有必要再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
二、从解矫的矫正对象与刑释解教人员犯罪的判决、裁定的身份来看,其虽同是罪犯,但犯罪的恶性程度不同,如果再将社会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纳入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管理,会被已获得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误认为是在延长矫正期限,有违法之嫌。
“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即: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罪犯。其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上均书有其“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不致危害社会”的文字,执行刑罚的方式是非监禁的、自由的社会刑,应该肯定的说,对服社会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易于教育改造,重塑行为;而刑满释放人员在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上标明的文字则恰恰相反,同时执行的刑罚更是监禁的、失去自由的狱中之刑。也就是说,这两者犯罪的恶性程度、社会的危害程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狱中服刑的罪犯无论服刑的期限长短,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的将解矫的矫正对象与刑释解教人员混为一谈,若把解矫的矫正对象等同于刑释解教人员而纳入帮教安置工作对象,一方面在司法工作职能上显得累赘与繁琐,另一方面则会引起社会、家庭、本人的莫大误解,司法部门的职能也会受到无端的置疑。
三、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进一步管理监控的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人性化的行刑判决,可以肯定的说,各类型的犯罪将逐年增多,矫正对象势必也将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从2005年6月全面展开的,我们中央门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5年来,入矫与解矫正增减人数可透映出有增无减的趋势。据统计:从2005年当年度入矫与解矫对象增减数看,2005年当年新增了18人,解矫3人,当年净增矫正对象15人,增幅与原有数比率为34%;从5年来的入矫与解矫对象的总数看:矫正对象由2005年的44名,2005年至2009的5年中,新增入矫人员133人,解矫113人,现有64名矫正对象,净增了20人,增加率为45%;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从深化发展司法职能的角度,有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的管理进行探讨和研究。
前面讲述过,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主要目的基本相同和一致,一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是为了帮扶其重新就业、解决生活中一时难以应对的困难;三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那么,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如何进行管理?是司法职能中急待解决的重要议题。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职能同在基层司法所,若再将解矫正后的矫正对象移送另一个条口,即增加了司法所本条口的工作量,又显得繁琐复杂。对此,杜撰如下建议:就是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尽快完善刑罚执行中的相关规定,适时地给予规范。即:在执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的程序中,增设“跟进帮教”,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跟进帮教”回访制度》,跟进帮教期限为一年,并对回访内容、期限、评定作出明确要求,以增强对矫正对象解矫后跟进帮教的合法性。就是说,从法律法规上,把解矫后的社区矫正对象直接规范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实施跟进帮教,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的延伸管理,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优势是:一来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刑中,认同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并在矫正期限中熟悉司法所的环境和人员,最基本的是有亲近感,便于跟进帮教;二来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在矫时的矫正对象人头熟、个性知、底数清,情况明,并了解矫正对象在矫时的家庭与社会关系,更便于跟进帮教。如果这样做,从法律法规上进行了规范,既减化了移交“帮教安置工作站”手续的繁琐,减少了重复行使司法职能,更重要的是:既依法巩固了社区矫正工作成果,也将避免被已获解除矫正的人员、家庭和社会误解为是在延长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的一项新增的工作职能,工作中有许多值得探讨、研究和需要逐步完善的工作内容,以上是笔者寡陋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