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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社区矫正脱漏管人员衔接管理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 2009-12-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34

六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  童亮

    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脱漏人员的衔接管理,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控制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六合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一千几百人,其中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几百多人,期满解除矫正几百人。通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六合区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市司法行政机构的指导下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工作制度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矫正方法科学化,教育服务社化,基础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脱漏管人员的监管,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人员的现状
    1、六合区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为了推动移交衔接管理工作,我们逐街逐镇对移交衔接工作进行了面对面的指导、督查,并与六合公安分局、沿江公安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移交衔接工作的内涵、形式、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和移交衔接的期限等事宜。但是,在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的移交衔接过程中(原属于公安管理的管制、剥权、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数名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已满)至今未办理移交衔接手续,而且这些人员要么只有名单,不见材料不见人,要么只见材料不见人,要么只见人不见材料,要么检察机关有名单,而公安机关既无名单,也无材料,因移交衔接不到位,从而造成脱漏管。
    2、在与人民法院衔接过程中(属于管制、缓刑人员),外地法院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不齐全、送达时间滞后(包括本区法院),以及不能督促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过矫正期限数人),从而造成脱漏管。
    3、在与监所移交衔接过程中(属于剥权、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存在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不齐全、送达时间滞后以及不能督促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过矫正期限数人)从而造成脱漏管。
    二、产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原因
    1、人民法院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跟踪不到位。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监督的不到位。
    3、公安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理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做的不到位。
    4、在与监所衔接过程中,存在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不齐全、送达时间滞后,以及不能督促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司法所报到做的不到位。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人员采取的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职责。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分工的通知六矫办[2007]03号。
    2、强化移交衔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到位。出台了六合区司法局、公安六合分局、公安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联合下发的六合区社区矫正对象移交衔接办法六司字[2005]21号。
    3、强化督促检查,杜绝脱管、漏管现象。每年进行两次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4、强化沟通协调,查找衔接到位。按照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宁司[2007]115号和南京市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工作实施细则宁检会[2008]2号要求,加强公、检、法、司沟通与协调,对脱管、漏管矫正对象及时查找。
    5、强化管理措施,做到奖惩有据。制定出台对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人员进行查找的协查函(向公安派出所)及催报到通知书(向矫正对象),并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依据。
    6、强化考核力度,提高考核分值。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分值。
    四、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人员监管的建议
    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办法。由于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由国家统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门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省全面实施,建议省市人大尽快出台权威性、可操作性的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办法,并重点要明确规定下列问题:
    1、要针对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既相关资料不齐全、矫正对象下落不明和不报到等的问题,明确公、检、法、司四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和措施。
    2、要针对矫正对象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或不报到的问题,对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
    3、要施行本地区矫正对象面对面的交接制度,即对本区县法院判决的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由法院或公安看守所通知相关司法所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和登记手续。此外,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矫正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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