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樊学燕 张芳
目前离婚案发率日呈上升趋势,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离婚案和前来咨询的有关婚姻问题来看,形形色色,但最终都要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笔者在办理的近百起离婚诉讼中发现,由于妇女在平时生活中不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及有关证据的收集,离婚时在财产权益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损失。妇女如何在婚姻诉讼中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权,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作一粗浅分析。
一、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维权难的现象
以一起案件为例,笔者代理的李女士离婚案,因不堪忍受丈夫在外有第三者,且每次酗酒回来就无事生非地打骂她,忍无可忍提出离婚。但她对家中具体有多少财产不知,只知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子是婚后共同购买的,丈夫炒股但不知在哪个证券公司开户,丈夫有存款但不知有多少、存在哪,知道丈夫在外有第三者,但是又没有留下对其有利的证据......最终此案以李女士放弃部分财产后调解离婚。
此案是众多离婚案件中的一件,我们在为李女士代理的过程中发现要想为李女士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很难。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想为李女士主张这项权利,需要证据支撑,但此方面李女士的证据缺失;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李女士有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股票资产等进行分割,但李女士仍然提供不了证据,也没有线索,律师想申请法院调查都做不到;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欲主张这部分权利,同样需要有证据证实,李女士对财产有无都不知晓,更不可能提出多分了。最终,李女士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同意调解中对财产的分割方案,同时笔者也提醒李女士,若以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造成妇女在离婚时维权困难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妇女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即使有素质高的,有的也碍于情面,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或不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委曲求全,或是不知所措,不懂如何去取证。
2、现行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导致妻子认为丈夫在外不论有多少情人,最终只要回家,给钱养家就行了。另一方面是想管但是又管不着,不知如何有利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发展而只能忍气吞声。
3、妻子对家庭财产不闻不问,所有财产完全处于男方控制之下。一方面是由于男方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另一方面是有的妻子抱着平常够用就行的观点,信奉“男主外、女主内”传统理念。殊不知如今家庭财产已不仅仅是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更多的是流动资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一旦出现离婚问题,妻子对家庭财产状况一无所知,丈夫马上转移财产,妻子在财产分割时就极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平等的财产权”就变成一句漂亮的口号;即使提出了财产分割要求,也会由于不能够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的财产权益也往往得不到认可。
4、在离婚过程中,社会公众包括司法机关都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响,不愿过早过多介入家庭纠纷,对婚姻家庭中违法问题认识不足,执法不利,加上取证困难,致使妇女维权不利。
5、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更大。如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虽规定了哪些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属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当事人举证难,因而在涉及类似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时基本不认定家庭暴力。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已经实施,但是具体执行方面还有待考验。法律虽然制订,但如果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就法律学法律,而不很好地执行,法律就流于形式
三、建议
1、摒弃男尊女卑的封建糟粕,倡导男女平等。妇女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法律意识,从思想上独立,更多地知晓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及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2、女性要有证据意识,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取证,一定要有大量相关的证据支持。比如妇女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医院验伤,两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留下有效证据,便于将来向施暴一方索赔。怀疑男方有外遇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证据,以支持在法庭上的主张。尽量在平时生活中知悉家庭的相关信息,参与家庭经营等事务,将自家的情况了如指掌,即使在平时生活中妻子没有取得对己有利的证据,可以在欲离婚前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在心平气和的过程中尽量让对方畅谈,抓住这最后的机会找寻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同时了解家中有关财产的状况。
3、离婚过程中,在诉前或是诉讼中适当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隐匿或者转移财产而导致权利受损或是引起更多的诉讼。
4、有条件的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弥补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当然现行状况是绝大多数人一开始都为了所谓的“面子”而对婚姻采取了绝对的信任,后期出现危机再寻求法律帮助,事实上的很多证据已无法固定下来以满足应诉的需要。在法律滞后立法缺陷的情形下,更多地需要呼吁婚姻各方当事人要正确领悟夫妻相处的真谛,充分尊重自己内心到底想寻求什么的生活,从而作出有良知的判断,作出正确而客观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