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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四个转变”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发布日期: 2010-08-2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01

雨花台区司法局

    人民调解是面向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工作,就其本质而言,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工作,做好了可以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化阻力为动力,确保安全稳定的环境,近日来,铁心桥司法所在所长营世杰的带领下,不断加强学习,利用每周的所务会以及每次矛盾纠纷化解的总结时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以讲促学,以学促干。通过学习,实现四个转变,切实加强了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一是从“盯人”转为“盯事”。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铁心桥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严重干扰街道的中心工作,影响对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究其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与利益相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所导致。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依靠对当事人说服教育或采取措施压服就能解决的。因此,我们将调解的重心从“盯人”转移到“盯事”上来,不但要致力于通过说服教育来解决当事人思想、认识等“人”的问题,更加注重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等“事”的问题,从而真正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从“事后处理”转为“事前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之举是抓早抓小,一旦错过了最佳时机,矛盾将扩大化、复杂化,解决起来非常棘手。因此,我们将“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防范”上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加强隐患信息收集,早到位、早调处,防激化、防升级,做到防范预警在前、解决问题在前。
  
  三是从“坐等调解”转为“主动调解”。在当前群众对人民调解了解还不够、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自觉性还不强的情况下,调解工作人员不能被动地坐等群众上门,而对身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不管不问,这样不但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也会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失去群众的信任。因此,我们从“坐等调解”转移到“主动调解”上来,调解员和信息员主动走进群众中去,倾听群众的诉说,了解群众的情况,与群众交心,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里,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亲和力与公信力。 

  四是从“就事论事”转为“系统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多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且多是交叉到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各自为政来解决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部门与部门之间推诿、拖延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花费的成本越来越大,矛盾纠纷日趋复杂,调解、和解意愿逐渐降低,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因此,我们在坚持大调解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从单一的调解转移到“系统解决”上来,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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