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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体地位
[发布日期: 2011-11-0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25

            秦淮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实施的主体地位早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经修订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更加明确了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强调了律师具有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都有所体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项法定义务加以明确,即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定化,这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对律师业的尊重,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有利于律师自身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增强,同时也必然确立了律师在我国法律援助服务中不可替代的主体位置。

 

一、 实施法律援助是法律赋予律师行业的义务与责任 

 

1、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

 

刑诉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法规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更加明确了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地位,指明了律师具有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和义务。《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司法解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都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把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项法定义务加以明确,确立了律师在我国法律援助中不可替代的主体位置,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其专业属性所决定。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规定是对律师的法律定义,表明律师是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资格,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他人委托或者指定,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特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人才,而不是广泛所指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法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特点在法律定位上更为准确清楚,表明了律师是实践法律的专门性人才,其专业属性决定了他们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法律援助服务对于律师来说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是依照法律必须为之的责任和义务,并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必须履行的保障。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到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处罚。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如拒绝法律援助,将根据情节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律师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国家法律援助条例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作出了处罚的规定,这些都是根据律师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业特有的专业属性决定的,表明律师如不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而法律对其他社会团体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没有强制性的处罚规定,定义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表明了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更多是出于所倡导的社会公德与道德的体现,是一种道义上的援助与支持。而律师为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是基于国家法律赋予的一种责任,是必须作为的一种义务。

 

4、确立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随着国家法制经济建设的发展,体制的创新改革,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政企、政事分开,群众性、公益性职能向社会逐步转移,政府不再包揽一切事务,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这些都为律师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在逐步形成的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律师给予法律服务的事项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层次也越来越高。

 

如今,以人为本和注重民生成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法律援助作为政府责任所以被称作民心工程,是因为当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代表着政府的职能与形象,要为其主张应有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们切实看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法律执行中的具体体现,感受到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能够平等的获得法律的救助。相对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有着13亿人口的国家,法律援助有很多事情要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践行者,是纽带也是桥梁,要依靠自己特定的专业技能去落实政府的责任,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应有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实现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作为法律援助服务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行业在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律师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也直接影响着政府责任的落实是否到位,关系着国家促进经济繁荣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能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创新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律师更好的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搭建服务平台,协调工作中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可以让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其中,推动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优,效率高,做有成效。

 

 

 

 二、提升管理服务的质量,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1、强化窗口效应,确保律师传递法律援助服务信息渠道的通畅

 

作为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缺失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而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接待窗口是援助工作的门面,是人民群众求助法律的第一站。咨询接待每天面临的是各类人群的到访、各类问题的解答,一个问题要做多次反复的解释是常有的事,值班律师解答咨询的能力和技巧也关系着法律援助服务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因此,如何保障便捷、迅速的消除纷争、化解矛盾、实现家庭邻里和社会的和睦相处,是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如何做好律师法律咨询接待的管理和服务,优化和提升接待咨询的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通过律师接待咨询的窗口和专线电话的解答获取更多的法律帮助,保障法律服务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主要做法:一是实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征求各所意见,提前把下一年的律师值班安排好,及时对参与值班人员进行调整,选派思想素质好、法律知识全面、解答咨询耐心热心的律师充实援助中心咨询接待工作现中心咨询接待任务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为、便民利民,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如律师接待采取AB双岗制、接待首问负责制、援助事项一次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做到工作措施到位,人员职责清楚,保证咨询接待的质量优、效率高。三是坚持人民群众的需要是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之本。把群众遇到的难点作为法律援助的热点,接待来访、接听电话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解答规范,做到答疑解惑,排忧解难。四是确保14812348两部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在每天工作时间段准时开通,中午不间断接听解答,不到下班时间不得关闭专线,确保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不漏掉一个法律求助电话。五是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提高解答问题的能力和技巧,特别是对社会关注问题处理方式的解答,做到既服务热情,又解答准确,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优质的法律服务。  

 

2、确立受援人为中心理念,服务百姓关心问题,确保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的优质资源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就像一条绿丝带,“一头牵着百姓的忧愁疾苦,一头系着政府的救助与关爱”。对困难群体而言,同在一片蓝天下,他们理应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同等的权利,获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公平、正义与平等。因此——便民利民,服务百姓,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真正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是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的一贯原则与目的。 ——组织律师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进养老机构,参与政府部门的信访接待、纠纷调处、帮助来访人员合法诉求,充分发挥律师这支具备法律专业素质的队伍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体优势是我们坚持数年的工作。 ——以受援人为中心和重点,根据每年法律援助业务范围的扩大、受理门槛的降低、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简化程序,急事快办,做好服务,降低受援人的维权成本,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在关乎民生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社会养老、劳动争议等与人们切身利益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做到想人民群众所想、急受援人所急,为其排忧解难。 如2010年8月的一天,秦淮环卫所的一名被聘用的环卫工人在居民小区清理垃圾时中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者单身一人,有一老母亲在农村靠其供养,生活一直非常困难。环卫部门没有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得知此事后,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在最短的时间介入此案,全力维护受援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律师充分运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用了三天时间和用人单位商谈,最终达成补偿协议,死者的老母亲作为受援人最终获得了2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3、 通过各项维权活动的开展,确保律师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对接。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维权活动都是发挥律师法律援助作用的重要平台。根据每一次活动的要求和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我们注重抓好平台效应,发挥律师的维权作用。——组织律师参与的每一次专项活动中都力求做到服务目标明确,服务重点特点突出,服务内容设计合理,解决问题针对性强。如岁末年初,务工人员追讨工资、下岗失业人员要求提高生活待遇,房屋拆迁人员的住房如何保障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较多,一些矛盾处理不好容易激化。我们即组织律师介入建筑工地、房屋拆迁现场、居民小区等,把法律服务送上门。——在信访接待、劳动部门设点,常年安排律师值班,接待来访群众,给予专项法律指导、参与协调相关的矛盾纠纷,发挥好律师法律援助在服务社会、服务百姓生产生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发挥设在民政、劳动、信访、妇联、残联等部门法律援助站点的作用,与其保持联系与沟通,对接转的援助事项及时安排律师做好援助,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受援渠道畅通和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如2010年底,一起涉及12名外来务工人员,分散在全市几个区管辖的的劳动争议案,援助律师与相关部门配合,不辞辛苦、积极协调,在秦淮、鼓楼、白下等地分别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申请仲裁,最终使受援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拿到了应有的补偿,务工人员非常感谢律师的帮助。今年中心的300多件援助案件全部由执业律师办理。

 

 4、创造条件,优化措施,确保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尊重人才、理解律师,做有心人,为律师法律援助赢得一个和谐宽松的执业环境 ,是有效提高律师法律援助质量,长远发挥法律援助良好社会效益的关键。——坚持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了解,定期和律师事务所沟通,征求律师对援助案件的办理意见和建议、引导律师为做好法律援助出谋划策。——参与中心咨询接待的律师提供茶水午餐和补贴,对参加各专项法律咨询活动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尽我们所能,为律师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积极性。——尊重律师的实际需要,了解他们的需求,倾其所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工作,保证控辩双方在同一起点开展工作,保证律师辩护职能的有效发挥和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让律师在行使正当权利时没有后顾之忧,有的是一个宽松的执业环境和畅通的维权渠道。——发挥奖励机制作用,坚持对在法律援助开展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奖励。注重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好的办案经验,让案件的办理质量得到逐步提升。——结合法律援助开展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费用的逐年提高,更好的体现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视和支持,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服务中来。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的十几年,却在积极预防和减少纠纷矛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出了重大的作用,这和广大律师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实践证明了,律师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是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力量和主要力量,在参与市场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的法律地位不可缺少,也无可替代。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站在新的起点,通过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去展示其主体的特有功能和行业风采。作为管理部门要倡导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转变更新职能、适时调整角色定位,尊重律师的辛勤付出,以推动律师行业在法律援助服务中更有作为,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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