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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律援助中心为11名职工求得公道
[发布日期: 2012-01-1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20

     2011年8月1日,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拆迁失地居民成某,张某,赵某,朱某等11人与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以民用燃气安全检查项目为协议终止的劳务合同,约定该11人从事民用灶具安检工作。2011年11月19日,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走了该11人的安检器材,导致其不能上班。2011年11月22日,该公司以成某,张某,赵某,朱某等11人突然离岗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务协议。
      该11人与该公司就下余工资,押金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于2011年12月3日向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南京市玄武区正浩法律服务所季一刚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审查受援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该11人从事的工作,应该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并就以劳动关系要求返还押金,给付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玄武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该案经玄武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查立案受理后,承办人与该委员会的承办人员沟通,阐明该案应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双方协议约定的劳务关系,最终,仲裁部门也认可承办人所认定的事实即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
     2011年12月13日,玄武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通知承办人,对方公司负责人及律师共同去该委员会,就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就是否是劳务关系进行了辩解,经过近半天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即由单位返还押金,给付工资,并每人给付不等的经济补偿,当场双方做调解书并及时给付相应款项。
     事后,受援人一致认为,如果不是援助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准确把握,对法律业务的执着精神,对受援人的认真负责态度,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的。为表示感谢,该11人共同定做锦旗送给承办人。
    办完该案后承办人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情况合同条款,免得等双方产生纠纷时,再看合同,才知道合同中多数条款对自己不利,为自己以后的维权道路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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