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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 2010-04-1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6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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