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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10-04-1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08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先,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个罪名,即(一)侮辱、诽谤罪名;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虐待罪;(四)侵占罪. 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其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各种犯罪。上述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再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并不适用调解。

   另外,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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