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2004年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的继续和深化,是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一件大事。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次专题汇报会上,周永康同志明确指出,司法改革要确保人民满意的社会效果。事实上,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让人民满意,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个核心来进行的。
在司法为民这个大前提下,2009年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全面启动,其中17项任务已出台实施方案并正在有序推进。在诸多改革措施中,我们不难发现,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民主,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的一大突出成效。事实上,加强司法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的制度措施,是规范和约束司法人员行为的重要举措。
加强司法监督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量刑不公开而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意这一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就量刑和量刑程序分别出台了两个指导意见,并在全国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人民检察院也在全国3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以促进量刑公开和司法公正。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由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问题,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种逮捕审查的提级,使职务犯罪这一牵动社会敏感神经的案件处理更加趋向公平公正。
加强司法监督要在强化内部监督上下功夫。针对一些人民群众反应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司法积弊,司法机关从完善管理、制约权力运行入手,努力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人民法院为化解“执行难”,建立了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内部分权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为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超范围扣押冻结款物问题,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对已办结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并建立健全了检察机关规范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杜绝刑讯逼供,检察、公安机关建立了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机制。为有效解决一些看守所管理混乱、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引发社会普遍质疑的问题,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了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行看守所监控录像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还要不断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健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是司法民主的直接体现。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步,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了5万多名人民陪审员,全国85%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活动接受党外人士监督开始制度化、规范化,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健全完善。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不断深入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使司法监督更加完善,司法民主更加真实、更加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