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年前,我曾经和一些法官同仁讨论:什么样的法官是个好法官?一个法官同仁说:‘会量刑的法官是个好法官。’的确,对于一个刑事法官来说,最难、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量刑。量刑是对刑事审判法官综合素质的考量,准确量刑比定罪要困难得多。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案件的一点点细小的变化,都可能导致貌似相同的两个案件有着大相径庭的结果。”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曾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深谙司法之道其中三昧。 传统的量刑方法可以说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量刑规范化工作,目的就是要将量刑的思维过程展示出来,使量刑这个很难说明白的内心活动通过一系列“加减乘除”变得明确起来。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量刑规范化课题组,开始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实质性调研,在反复论证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2009年6月1日,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120多家法院。2009年12月,《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一并开始进行试点。
这个步子在外界看起来似乎有点慢,吕忠梅不这样认为。她说:“规范量刑是个艰辛的过程。美国的量刑指南是由一个专门委员会收集全美建国以来所有刑事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后公布,并且会两年修订一次。可以想象,这个工作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家是多么浩大的工程!”
2008年12月底,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首批试点单位。一年多以来,该省又确定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等16个中、基层法院开展试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稳步推进。2009年9月1日,省高级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开始试行,该院起草了5种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对全省量刑规范化工作起到了示范和带头作用。
“比如抢劫,作案一次,量刑3年,作案两次,起点刑就是6年。作案数额以140元为基数,量刑1月。数额增加N倍,量刑N月。本案数额为7000元,量刑就是4年2月,一共是10年(法律规定不超过10年)。考虑到本案有自首情节,再按一定比例减轻,被告人的刑期就算出来了。如果还有退赃、交纳罚金、不满18岁、立功等情节,都可以按比例减轻;同理,有前科、属重犯等,则要按比例加重刑期。最终宣告刑期是如何得出来的,过去法官说不清楚。被告人对量刑不服,法官也不能明确回答。这不能让被告人尊重判决,心服口服。量刑没有标准,法官随意判决,也不好监督。量刑规范化后,参数是一样的,便于上级法院行使监督权。”湖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晨说。
过去刑事审判重在查清案件犯罪事实,主要研究定罪,庭审中不对量刑进行辩论,没有设立量刑程序,量刑是在庭审后由法官决定的。量刑规范化后,庭审过程中增加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庭将调查与辩论分为两个步骤进行,即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调查,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辩论。这样法庭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能积极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增加了对量刑事实调查辩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江汉区法院还进行了刑事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探索。张某在其亲属家打工时,盗走了其亲属的钱。开庭前,被害人曾多次书面向法院提出不希望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开庭时,法官通知其来参加,在辩论阶段,法官给其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最终被告人得到了从轻处罚。法官引入被害人量刑建议权,使被害人得到了赔偿,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促进了社会和谐。
江汉区法院量刑规范化不断向纵深推进,目前,该院量刑规范化范围已经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贩卖毒品五类罪名,扩展到强奸、诈骗、抢夺等15个罪名。到2009年底,该院共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449案690人,其中上诉27件,上诉率较前年同期下降。
经过一段时间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发现,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各地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不少试点法院出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
2010年5月,量刑规范化工作将由试点向湖北全省法院铺开。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在全国稳步推开。“准确量刑,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体现司法公信力,实现公正廉洁司法,让被告人从心里真正地接受法院判决。要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系统的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体系。”吕忠梅说,“对这一天的到来,我很期待。”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