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立案?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你们怎么不管?”受害人一肚子气。
“不是我干的,为什么要抓我?”犯罪嫌疑人大呼冤枉。
而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畅,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依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监督刑事立案从此有了“尚方宝剑”。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的有关负责人均表示,规定的出台,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
拓展立案监督渠道
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是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
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两位负责人说,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规定没有对通报的时间作统一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由各地公、检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信息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公、检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明确审查受理职责
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来自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信息等,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两位负责人说,这项规定有三大新意:明确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调了受理案件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该规定有利于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保护公民特别是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但检察机关也并非对所有关于不立案的投诉都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按照规定的第五条,检察机关先要对投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使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重点监督严重违法
实践中,个别地方确实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情况如何监督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通常都是通过不批捕、不起诉来监督纠正。然而,有的案件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使得检察监督难以进行。
“不应立案而立案也要管。”两位负责人说,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其中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投诉进行审查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这表明,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那些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两位负责人说。
“刚性”规定监督程序
记者发现,规定在程序方面的刚性要求几乎无处不在。
比如,第七条明确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限、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调查职责,并对调查的方式和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义务提出要求。同时该条和第九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和公安机关进行纠正的具体程序和期限。
两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条文都是为了让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鉴于实践中少数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规定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后续督促、催办程序。
此外,规定还要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从而形成刑事立案监督的合力。
法制日报北京8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