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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不懈努力终有果 律师业有权从事商标代理
[发布日期: 2010-08-3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以第50号局长令的形式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服务的限制。至此,多年来一直限制律师事务所直接从事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服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终于被废除。

    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91号令颁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直接设定了两项行政许可,即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核准。律师事务所要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也必须获得商标代理组织的资格审批,从业律师要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则必须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核准。2002年7月,江苏省律师协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进行审查。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03]5号文件,决定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制度。2004年3月,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律师请何悦等18名全国政协委员,向国务院提出《关于请求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3)第55号文件予以监督的建议案》的政协提案。2010年3月,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律师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6号局长令形式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国务院的决定相违背为由,提出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予以审查处理的建议》。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关于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这一成果的取得,不仅凝聚了我市律师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破除法律服务市场长期存在的不恰当的行政限制行为的艰辛付出,而且为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同时,它使从事法律服务的广大律师能直接介入和参与到商标法律服务,这对提高我国商标法律服务质量,提升我国商标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品牌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服务保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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