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我处接到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因公司董事长陈光标无法亲临北京,请求我处为其公司办理委托公证,授权乔某处理中央电视台副楼拆除与重建工程的相关事宜。我处在电话接谈中得知,因公司业务关系广泛,陈光标只能在南京稍作停留,处理完日常事务就需要离开。鉴于当事人及委托事项的特殊性,我处决定实施便企措施,提供上门服务,在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的同时,也降低企业的公证成本。
公证人员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首先认真审查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又对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在审查中我们发现,该授权委托书系由北京建委提供的格式化文本,不仅在形式上有不规范之处,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之为“法人代表”等,在实质性的授权内容上也没有列明被授权人的权限,仅规定由被授权人“全权处理”,同时,对授权的期限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本委托事项所指向项目的专业性与社会影响性,我们当即建议陈光标与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建委及相关部门、人士联系,明确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与期限等重要细节问题,从公证需求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协助申请单位审核委托书内容。在确定申请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我处公证人员提高工作效力,压缩办证时间,在最短的时间内为该公司出具了公证书,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的经济运行速率,保障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充分发挥了公证防范经济风险的独特作用,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赞赏。(秦淮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