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子公司欲向其母公司转让商标权,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自拟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协议》,自称两公司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母公司的投资人与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叔侄关系,自己作为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办《商标权转让协议》公证。
公证处受理上述案件后,认真审查,查知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是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子公司欲将其所拥有的“商标权/专用权”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无偿转让给母公司所有,双方已于今年年初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并已收到国家商标总局的受理通知书。受理此案的公证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取得,商标权的转让必须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这样才能依法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否则难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本案中的两公司虽系母子关系,在实践中子公司也常常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过有限责任原则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各自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子公司转让公司的资产必需按照法律规定及子公司章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方可转让,而且本案中两个公司委托同一个代理人来办理转让协议这也是不妥的。经公证员的解释,当事人明白了办理公证不只是走程序,更是为了完善法律关系,使企业能够沿着法律轨道健康迅速地发展,均表示愿意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公证。最后当事人按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公证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当事人表示“通过办理公证,我们真学到了好多法律知识”。
秦淮公证处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在“双助双促”活动中,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解决纠纷,为企业转型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竞争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秦淮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