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案情简介】:
目前,一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的房产是在集体土地上的一幢房屋,但申请人提供的土地证是其本人的,村镇房产所有权证是其儿子的,房屋土地使用人与房屋产权人姓名不一致,该赠与合同公证处暂不予受理。
【法律后果】
由于上述房产赠与的主体资格不清,若公证处为其办理了公证,不但不能起到公证的作用,反而会引起家庭纠纷。所以,公证处认为:该房屋的权属状况不清拒绝办理公证。
【分析意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公证属于公证业务范围,赠与人的主体资格,一般以房产权证上的人为准,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用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我区的农村住房土地证是八十年代核发的,房屋的产权证是九十年代后期依据土地证核发的,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土地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人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公证处不能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就办理房屋赠与公证,还要注意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认真审查赠与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操作技巧】
通常情况下,有二种办法:一种是明确告知申请人不能办赠与公证,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坚持要求办证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当地城建部门、土地部门复印赠与房屋的建房申批表,并且公证员与地城建部门、土地部门联系,核实真正的产权人;请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人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人一起来公证处,询问双方房屋产权的来源,并作详细笔录,在确认双方对产权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