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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不一致 公证员应慎重办理
[发布日期: 2005-08-2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879

 

 

当事人姓名不一致 公证员应慎重办理



【案情简介】
    某日,一位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其女儿遗留在银行的存款。公证员在审查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由其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银行存单上被继承人的姓氏与其他证明不符,没有直接证据能确认该存款是被继承人的,而且在当事人提供的数份银行存单上,存款银行、数目都不相同。事后当事人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付(傅)×是同一人"的证明。经分析审查后,公证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但被继承人是否留有存款由银行核实。

【分析意见】
    经分析,在公证处无法实际调查上述被继承人姓名与存款单上姓名是否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出具的公证书上不必写明被继承人遗留存款的具体银行和存款数目。这些工作应由承办银行去调查核实。

【操作技巧】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且无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公证处不能擅自推断相关事实,应根据证明材料办理公证。上述证例中,调查核实被继承人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为同一人的事实应由承办银行确认,公证处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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