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仲鹏\"案例
【案情简介】
二????四年二月二日,一持"仲鹏\"身份证,操南京口音的中国籍男子及其爱人杨某带着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来到我处,办理出售南京市鼓楼区xx号的委托公证,并办理了承诺书公证。
经公证员检查,身份证上照片和持证人容貌很像。在办证过程中,从"仲鹏\"和其爱人杨某之间的交流中,未发现可疑之处。于是,公证员按照正常程序给他们办理了委托书公证。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另一名来自厦门的自称为"仲鹏\"的中国籍男子来到我处,质疑我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声称其并没有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和申请公证。
经调查,我处在办理\"南京仲鹏\"委托出售厦门房产的委托书公证同时,还办理了其委托出售南京一处房产的委托书公证书,另一方面,因仲鹏本人的身份证与我处留存的复印件不一致,根据我处收集的"南京仲鹏\"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厦门仲鹏的调查和对身份证签发部门江东派出所的调查,发现该身份证确系由江东派出所签发,是杨某通过在厦门注销仲鹏户籍档案,转到南京,并利用人事部门和公安人员对其与仲鹏特殊关系的信任的非法手段在该所办理的,除照片外,其余内容均为厦门"仲鹏\"的真实情况。
【法律后果】
为防止有权人的利益被侵害,我处与房产局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房产局已配合我处对涉及上述南京房产的过户暂缓办理。2004年7月7日,我处撤销该公证。
【分析意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在该证中,承办公证员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存在审核责任。假"仲鹏\"伙同杨某使用假的身份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中介公司买卖仲鹏名下房产,应属刑事诈骗。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处可以撤销该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