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办假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3日上午,南京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带领当事人一起前来我处,当事人王某(男性,年龄为二十五岁左右)称其有套住房委托该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进行买卖等上市交易,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该男子持有的房产证上显示该房产为共有产权,共有产权证上显示共有人是其父亲,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其父亲和母亲均为共有产权人,当时该男子母亲没有到场,我处公证员建议其母亲的相关手续可以稍后办理。在得到该男子同意后,公证员首先对其父亲身份进行审查,经审查,自称是该男子父亲的老年男子出示的身份证为真,但是由于发证时间交长,无法辨别身份证上样貌与其本人样貌是否一致,接着公证员结合其提供的户口簿,对其父亲进行信息核查,在核查的过程中,发现该老年男子眼光闪烁,回答相关本人信息时言辞闪躲、语句不顺,公证员当即对该老年男子身份表示怀疑,在一再追问下,该老年男子一直回避本人的问题,且多次将目光转向该青年男子,该青年男子对此不置可否。公证员断定该老年男子系冒充,当即表示拒绝办理本次公证。
【法律后果】
该青年男子所需要办理的委托书公证未能办成,所提出的公证申请被拒绝后未向我处或我处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分析意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公证员在受理该证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核义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该证中,公证员拒绝办理公证,符合程序的规定。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该证中,公证员拒绝公证的程序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