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RSS订阅
首页
信息公开 执法公开 公众参与 政策法规 南京普法 司法考试 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司法鉴定 劳动教养 社区矫正 基层工作 法学研究 网站导航
工作动态
公证处
公证简介
公证法规
收费标准
办证指南
撤销公证书公告
公证业务表格下载
公证实例
南京公证
行风监督
 
当前位置:南京司法行政网 > 首页 > 公证管理 > 公证实例
字号:
"刘某"委托书案例
[发布日期: 2005-08-2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289

 

 

"刘某"委托书案例



【案情简介】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一名持"刘某"身份证的中国籍男子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公证的主要事项是委托某担保公司职员买卖\"刘某"名下房产。"刘某"按照公证程序的规定向我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我处公证人员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留存复印件。同时"刘某"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签署三份《授权委托书》并履行公证申请手续。九月二十三日,我处出具公证书并送达当事人。

【发现情况】
    二○○五年三月二日下午,承办该证的公证人员向标准质量部反映:受托人在履行受托事项时发现无法联系委托人,请求我处配合寻找委托人。标准质量部立即调阅该证卷宗,发现"刘某"的身份证上有多处与公安机关签发的暗记不符,因此该身份证确认为假证。标准质量部已经将该证的《撤证报告》上报我处质量委员会,目前,质量委员会正在审议中。

【分析意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在该证中,承办公证员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存在审核责任。"刘某"使用假的身份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中介公司买卖刘某名下房产,应属刑事诈骗。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处可以撤销该公证书。

 

 

 
上一篇  如果遗赠未过时效
下一篇  拒办假证案例
 
 
 
 友情链接 重点网站推荐 各区县司法局 省辖市司法局 副省级市司法局 各级政府部门 网络媒体链接
版权所有:南京市司法局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  邮编:210008  联系我们:sjblzx@nj.gov.cn
苏ICP备05083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