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委托书案例
【案情简介】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一名持"刘某"身份证的中国籍男子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公证的主要事项是委托某担保公司职员买卖\"刘某"名下房产。"刘某"按照公证程序的规定向我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我处公证人员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留存复印件。同时"刘某"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签署三份《授权委托书》并履行公证申请手续。九月二十三日,我处出具公证书并送达当事人。
【发现情况】
二○○五年三月二日下午,承办该证的公证人员向标准质量部反映:受托人在履行受托事项时发现无法联系委托人,请求我处配合寻找委托人。标准质量部立即调阅该证卷宗,发现"刘某"的身份证上有多处与公安机关签发的暗记不符,因此该身份证确认为假证。标准质量部已经将该证的《撤证报告》上报我处质量委员会,目前,质量委员会正在审议中。
【分析意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在该证中,承办公证员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存在审核责任。"刘某"使用假的身份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中介公司买卖刘某名下房产,应属刑事诈骗。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处可以撤销该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