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必须确认委托人身份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9日自称曹某的人持其身份证来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洪某代为出售房产。委托书上的委托事项为:"本人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外地工作,现全权委托代为办理本人名下的坐落在本市xx区xx70号的房产的出售买卖、过户交易以及买房人的房款结算事宜。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在委托书上签名。公证处对该委托书出具了公证书。
法律后果
2005年1月17日利害关系人赵某来到公证处投诉,称委托人曹某已于2002年1月21日死亡,其于2004年7月19日在该处办理的委托书公证是虚假的,要求撤销该公证书。其时该房产已被受托人出售并且房产部门凭此公证过的委托书受理了权属变更申请。后经公证处查实,曹某确实已于2001年11月去世。该公证过的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字系他人持伪造的曹某的身份证来到公证处签署的,而承办公证员并没有能够识别出该假身份证。该证后来被公证处撤销。
分析意见
本案由于委托人早已死亡,因此整个委托都是虚假的,但是公证处竟然还出具了公证书,显然违背了公证程序。目前各公证处办理的民事委托尤其是涉房委托大量增加,而这其中许多都和中介有关,也不乏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蓄意欺诈骗取公证书的,因此值得公证员警惕。结合本案我们在办理委托书公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这几点:
一,公证员应当首先甄别委托人的委托意图,究竟是什么原因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的。正常情况下委托人是由于出国、出差等类似原因而不能亲临现场才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而现在很多委托却是委托人自己都不明白为什么要委托,只是受了中介的蛊惑将卖房事项全权委托给中介并申办委托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其实是可以亲自办理的,中介要求办理委托的原因就是避免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对于这类公证公证员就应当仔细斟酌能否办理,至少必须明确告知委托人委托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还要求办理才能受理,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
二,公证员必须准确审核委托人的身份,这是最重要的。现在造假技术很高,给公证员识别当事人身份带来了很大困难。我们除了对照身份证外还可以提几个例如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问题来印证。对于身份证我们可以利用仪器进行识别。
三,公证员应当仔细审核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正常情况下委托人会委托同自己关系较好的近亲属或者朋友,公证员把握好这一点就能剔除掉很多假证。例如本案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就没有任何关系,而对于卖房这类涉及金额数十万元的重大事项委托人哪怕委托也不会委托同自己没有关系的人的。
四,对于卖房这类委托公证一般会涉及到配偶应否到场。实践中大多数都能够同时到场,不能到场的我们也应该问清缘由,最好笔录里也注明为何不能到场。本案中如果能注意到这一点造假分子也不能得逞。
五,委托事项必须分条逐项写清楚。本案中"出售买卖、过户交易以及与卖房人的房款结算事宜"几个字显然不能概括整个卖房过程中的所有事宜。越笼统就越容易被造假者利用,而且也给交易相对方带来了理解上的困难。本案中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也没有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