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RSS订阅
首页
信息公开 执法公开 公众参与 政策法规 南京普法 司法考试 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司法鉴定 劳动教养 社区矫正 基层工作 法学研究 网站导航
工作动态
公证处
公证简介
公证法规
收费标准
办证指南
撤销公证书公告
公证业务表格下载
公证实例
南京公证
行风监督
 
当前位置:南京司法行政网 > 首页 > 公证管理 > 公证实例
字号:
由拆迁引发的房产权属问题
[发布日期: 2005-08-2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306

 

 

由拆迁引发的房产权属问题



【案情简介】
    甲乙夫妇原在某处有一处房屋,2003年初,该房屋遇国家建设被拆迁,按拆迁政策,甲乙可得拆迁款15万元,并可申购经济适用房二套。2004年3月,甲因病死亡。乙按政策规定用拆迁款购买了二套经济适用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2004年8月,乙想把二套房屋赠与其二个子女,由于南京市有经济适用房自购买之日起3至5年内不能过户的规定,乙来公证处欲立遗嘱将二套房屋处分其子女,公证处建议乙先办理房屋拆迁款的继承权公证,再立遗嘱。乙提出新房屋是在丈夫死亡后购买的,且产权人只有乙一人,无需继承。后公证员依法告之法律后果,乙还是先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法律后果】
    本案中乙的继承权公证是确保遗嘱公证合法、有效的前提。若按乙的要求直接办理遗嘱公证,就有可能因侵害其他合法继承人权利导致遗嘱无效。

【分析意见】
    1、甲乙夫妇的原有房屋系甲乙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后,所得拆迁款15万元也属于甲乙共同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死亡后,拆迁款中属于甲的那部分已发生继承。故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先确定拆迁款的归属。
    2、乙申购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包含拆迁时原户籍人口优惠购买面积,应区别于普通商品房。只有甲的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乙才能一人合法拥有这15万元拆迁款。如按乙所说,认定房屋是乙在甲去世后所买,产权属乙一人所有,则即使乙未使用该15万元拆迁款购买房屋,甲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仍享有向乙追回甲的遗产的权利,致使房屋权属不清,易产生纠纷。

【操作技巧】
    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处分房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经济适用房(包括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它包含原房屋拆迁时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本例中情况,应向乙讲明法律后果,让其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明确拆迁款归属,进而明确新购买房屋的权属,从而保障乙立遗嘱处分房产行为的有效性。


 

 
上一篇  招投标拒绝公证案例
下一篇  依法办理的公证遗嘱应予维护
 
 
 
 友情链接 重点网站推荐 各区县司法局 省辖市司法局 副省级市司法局 各级政府部门 网络媒体链接
版权所有:南京市司法局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  邮编:210008  联系我们:sjblzx@nj.gov.cn
苏ICP备05083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