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拒绝公证案例
【案情简介】
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处楼盘,该小区内建有车位若干,但无法满足众多业主的需求。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车位,该开发公司决定以抽签方式决定认购名额。
二○○五年三月四日,该开发公司向我处电话咨询,要求办理现场公证。三月七日,该公司李某经理向我处提供公司相关材料及抽签规则。我处派出公证人员协助其修改并完善方案,并建议其将抽签的结果公示。
三月十七日,抽签的现场公证在我市的金丝丽酒店江海园进行。我处公证人员到场后,按照公证程序规定开始进行现场监督。但在抽签过程中,该开发公司多处违反抽签的规则。我处公证人员向该公司代表进行严正交涉,但该公司无视我处的劝告,认为找我处进行公证就是希望我处帮他们"操作\"。我处公证员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即当场宣布拒绝公证,并离开现场。
【法律后果】
xx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申请的车位认购抽签的现场监督公证没有办理,该公司在我处公证人员宣布拒绝公证退出现场后没有向本处或本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分析意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该证中,公证员拒绝办理公证,符合程序的规定。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该证中,公证员拒绝公证的程序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