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契要严审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居住在本区的王某持一份江西南昌市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和195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南京市房地产本契\"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在审查了公证书的真实性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并出具了公证书。在王某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时即被告之此房已被居住在本区的马某领取了房产证。王某随即向南京市房产局反映,市房产局在核实后,作出了注销马某的房产证的决定。
【法律后果】
2004年6月,马某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南京市房产局对该房产的注销决定,区法院认为,马某在 1990年仅以居委会的一份证明就冒领了该房产的产权证,一审判决维持市房产局的注销决定,马某不服,于2004年8月又诉至市中院,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分析意见】
虽然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该公证书提出任何疑义,但公证员应该自查,公证的前提是没有矛盾和纠纷及自愿的前提,王某向公证处提交的产权证的是1953年的本契,事隔五十年,该房产存在与否,产权有无登记都有应该在受理前核实。审理结果虽与公证处无关,但公证员以后对于这类的本契或都应慎重,经核实后才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