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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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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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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我市的经济建设发展强劲,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秩序良好,但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长和复杂,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我市根据省、市政法委和省司法厅关于“大调解”建设要求,积极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努力改变以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方式,着力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 目前,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大调解”机构全部组建完毕并投入运作,各级“大调解”机构自运行以来,积极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处职能,妥善解决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一、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 在大调解工作中注重探索,逐渐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积累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经验,具体内容如下: 夯实基础,扎实工作。全市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市、区县、街镇和社区四级社会矛盾调处网络:市一级制定了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副书记陈绍泽,市委常委、副市长靳道强同志和市委党委、政法委书记刘捍东同志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各区县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综治、信访、司法、法院、公安、劳动、民政、城建、环保、市容、国土、工商、房管、卫生等多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各街、镇都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过程中,我市注重把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不断建立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增强了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及渗透力。 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大调解”机制无论是在区县一级还是在街镇一级,都将信访和调处工作结合起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接待、有效疏导、耐心调处,针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因地制宜。为调处好涉及相关专业的矛盾纠纷,在调处室下增设了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和信访等专门小组;聘请法院、社区管段民警、司法局人员作为街道专家调解员,定期深入社区现场办公,改“上访为下访”为群众办实事。在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时引入听证和社会评价程序,对影响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争议标的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采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调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衔接,增强效力。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实现两者衔接和互动,增强“大调解”机制的工作效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两部门衔接工作职责和程序,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或主持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区县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并将审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区县司法局及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对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从事协调活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有利于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保障机制,必将提高“大调解”机制的工作能力。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今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出发,以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水平,做到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手段得力、成效显著。具体目标如下: 1、社会矛盾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做到机制健全,工作规范,具备日常管理与主动排查相结合的接访受理机制,职责分工与纠纷别类相结合的分流机制,归口管理与联合联动相结合的调处机制,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督办机制。 2、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逐步规范“大调解”工作程序,按照简便实用、方便群众原则,建立健全调处中心的预测预警、排查调处、情况报送、受理范围、调度指派、分流督办、结果反馈等程序制度,使工作流程规范化,确保四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作用充分发挥。 3、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增强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调控能力和驾驭能力。加强宏观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纠纷解决的有效方法和措施;深入研究基层普遍性、政策性纠纷成因及解决方式,通过联席会议进行政策沟通与协调。 三、工作措施 为实现“大调解”工作上新台阶,我们将围绕“大调解”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和资源,积极整合社会矛盾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两方面着手,做到超前预防,科学决策,对重大矛盾纠纷定期研究,综合协调,强化督查;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实行“大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把“大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建议权”,努力提高“大调解”工作效力。具体措施如下: 1、按照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要求,通过定期排查和集中调处工作,强化对不稳定因素的信息预警和对策研究,认真分析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注重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产生。 2、建立完善各类调解资源的有效整合和科学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信访接待的有机结合,形成有效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保障机制。 3、认真总结和推广公开听证和社会评价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继续探索听证机制在处理信访和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有效运用,提高调解工作的民主性,增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透明度;制定出台《南京市社会矛盾纠纷听证规则》,进一步规范听证原则和程序。 4、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大力发展调解员和信息员,努力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和完善联合调解组织,及时调解接边地区的矛盾纠纷;继续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辖区内“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加快在新行业、新领域建立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调解网络无漏洞,调解工作无死角。 5、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察和考核,切实把好人员素质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6、继续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投入,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经费纳入总体规划优先考虑,确保调解中心人员、经费、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工作设施落实到位。 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宁祥和的社会环境,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市司法局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尽力履行好职责,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南京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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