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
增强“大调解”机制工作效能
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实现两者衔接和互动,增强“大调解”工作效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大调解工作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两部门衔接工作职责和程序,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或主持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区县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并将审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区县司法局及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对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从事协调活动。
法院在长期指导人民调解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工作经验,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提高“大调解”机制的工作能力,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真正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大调解”格局,从而有利于实现法治社会情与法的良性互动,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