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晚,李某和朋友在建邺区某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同在饭店就餐的秦某等人发生争执,由于双方都喝了较多的酒,情绪亢奋,言语冲突很快演变为多人参与的暴力冲突。在混战中,李某的头部被划伤,李某朋友许某的手肌腱被割断,饭店的桌椅、玻璃窗等被砸烂。南苑派出所接警后,将此纠纷交由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处。
在首次调解时,李某提出在冲突中自己的一条黄金项链被秦某方的人拿走,李某要求秦某首先返还项链,而后才能考虑调处的事情。对此,秦某表示不知情,但表态回去之后积极查找。
4月19日,秦某带着找回的金项链来到调解工作室。调解员随即安排李某、秦某和饭店负责人参加第二次调解。李某要求秦某赔偿自己和朋友许某的医药费和一个月的误工费总计35000元;饭店负责人也拿出了总额为4456元的赔偿清单。秦某则表示,自己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家里还有3个小孩要抚养,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的赔偿款。调解员察看了李某和徐某的伤情,根据经验判断李某的赔偿要求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但李某态度强硬,坚决不肯让步。调解员决定采取以退为进的方法,明确指出其所提出的背离实情的赔偿要求已经使调解失去基础,如其坚持己见,则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李某和朋友徐某商量后,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才能答复。此外,调解员根据前期对纠纷打砸现场的实地查看情况,要求饭店负责人扣除物品折旧费后,重新核算损失金额。
4月20日,李某提出愿意降低赔偿要求,请求第三次调解。见到调解员后,李某开门见山地提出愿将赔偿费用降到20000元。调解员耐心的指出,此次打架斗殴双方均有责任,且是李某在情绪激动之下先动的手;事后,秦某又陪同其到医院包扎,垫交医药费,积极配合医生的诊断治疗,认错态度较好,同时也考虑到秦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能否再适当降低赔偿数额。李某强调已经没有再减的余地,并立即起身离开,扬言终止调解,将去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员追至调解室门口,劝慰李某保持冷静,并再次分析诉讼利弊:首先,诉讼解决纠纷持续时间长,且需要额外支付高达几千元的律师费;其次,走诉讼途径所获得的赔偿未必就能达到其要求。因此,诉讼解决很可能得不偿失。李某听罢,再三考虑后,表示可以将索赔额降到16000元,秦某当即表示同意。饭店负责人也重新开出了金额为2000元的赔偿清单,并得到了秦某的认可。这样,经过三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三方最终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内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建邺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