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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十条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1-2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030

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十条规定


  为了提高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关于合伙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必须有3名以上合伙人。凡合伙人不满3人的所,一律不得参加年检,该所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执业证注册。对2005年3月底前合伙人不足的所,区县司法局要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新进合伙人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在法律服务所执业2年以上经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退养)人员不得成为合伙人。原合伙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出合伙。
  第二条 关于法律服务所规模。包括合伙人在内城区法律服务所须有6名以上执业人员,农村法律服务所须有4名以上执业人员。公务员和司法所在职人员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以前领取的执业证不再注册。凡执业人员不足的所,2006年不予年检、注册。
     第三条  关于分部、接待站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设立分所、分部或接待站。法律服务所只能在被核准登记的场所执业,不得指派本所执业人员跨地区跨所坐班接待。设立分所、分部或接待站的,必须于6月底前撤销。
  第四条 关于对投诉处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该所停业整顿三个月,被曝光的执业人员停业整顿半年。
  第五条  关于对投诉处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年中被当事人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该工作者今后不得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当事人恶意投诉的除外。
  第六条 关于投诉处理。市局接到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公民来访来信投诉,由涉及区县的法律服务管理科先行处理。市局予以指导、协调。区县局法律服务科要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市局。
  第七条 关于执业回避。直系亲属、配偶及其他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已经在同一个所执业的,必须在6月底前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关于执业能力。城区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业务收费应当达到2.4万元,兼职人员应当达到1.2万元;农村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业务收费应当达到1万元,兼职人员应当达到5千元。凡执业能力差、年业务收费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参加2006年注册工作。
  第九条 关于人员流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在该所执业满36个月后方可流动;其它执业人员,在该所执业满24个月后方可流动。
  第十条 关于办理执业证。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市局受理材料时间为双月份;区县局受理材料时间为单月份。其它时间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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